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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臺灣總督府視為國家的行政機關,那麼它就是被設計成隸屬於臺灣事務局、拓殖務省、內務省、拓務省這些本國政府機關的監督指揮下,但是在它管轄下的臺灣,又擁有立法、行政、司法、軍事(但僅限武官專任總督制期間)的全部權限,又是一個擁有巨大權限的行政機關。如此看來,它其實又宛如一個小型政府。

當然,臺灣總督府並非在統治臺灣的全部期間內擁有如此巨大權限。擁有巨大權限的臺灣總督府僅存在於統治臺灣期間前半段的六三法與三一法制底下,而權限遭到大幅縮小的開端,即是從大正十一年(1922)起施行的法三號,縮小的起點則是昭和十七年(1942)基於行政簡化及內外地一元化所衍生的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正,而其終結則是因太平洋戰爭的敗戰而轉移給中國的歷史性轉變,導致此一外地統治機關之特殊行政機關遭到消滅。誠然,臺灣總督府背負著如此奇特的命運,但其實這也可說是日本的外地支配宿命。原本臺灣總督府並非從統治臺灣的開始就是一個正式機關,也不是因亞洲太平洋戰爭的敗戰並在密蘇里號舉行投降儀式而遭到廢止的。換言之,若論其行政機關史,它以一個正式行政機關即臺灣總督府名義存在的期間,其實是從明治二十九年(1896)四月一日起,截至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二十四日。

原本總督府權限的縮小過程並非是單線式。一方面,設置臺灣總督府此一特殊行政機關,卻又將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限縮,乃是因為具有臺灣特殊性的地方行政機關已經趨於完備之故。原因無它,就是州制與街庄制的導入,以及郡守與市尹的設置。其次,雖說內外地一元化,但那僅是因行政簡化而來的至高命題而已,絕非意味著內地化。一方面,推行皇民化政策促使臺灣人轉化成日本人,另一方面,卻又具有維持著制度上與內地有差異,顯現出企圖「外地」化的矛盾構造。

臺灣總督府的職務權限遭限縮,等同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遭到限縮,這不僅是國家行政機構上的職權,還伴隨著擴大對轄下地方行政官的權限委讓範圍。將權限移轉給地方行政官,其目的即是總督府的行政事務簡化。此種臺灣總督職務權限縮小,必然會減少臺灣總督府的文書數量,亦即,臺灣總督府的行政事務簡化導致總督府的文書數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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