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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犯人
 
自從偵探小說這種小說形式發明後,才過了僅僅一百一十年,這段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競相發表謎題詭計的創意,把人能夠想出的詭計幾乎蒐羅殆盡,已經沒有任何開發出完全嶄新詭計的空間。
 
我在戰後閱讀了相當大量的英美偵探小說,一邊讀一邊做謎題詭計的筆記,共蒐集了不同的八百餘種詭計,在昭和二十八(一九五三)年秋季的《寶石》雜誌撰寫成<詭計類別集成>。這篇文章的內容粗略來說,可以分類為犯人想出的詭計、不可能的犯人(亦即意外的犯人)、物理上不可能的犯行(包含「密室犯罪」或足跡、指紋等等的詭計)、不可能的犯行時間、意外的凶器與毒物、意外的隱藏人或物的方法等等項目。這裡我想試著寫出這當中的「意外的犯人」的詭計。
 
「一人分飾二角」是「意外的犯人」中最常使用,也是種類最多的詭計。在我的集成文章中,八百個例子中有一百三十個例子是這種「一人分飾二角」的各種變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個例子,這兩種詭計特別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飾二角」的構想,被害人就是犯人。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犯人也會)著眼於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試從我的分類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犯人」的項目,即為以下所示:
 
(1)犯人假冒為被害人(又可以細分為犯罪前假冒與犯罪後假冒)四十七例
 
(2)共犯假冒為被害人(有數名犯人時,這個方法較易執行)四例
 
(3)犯人偽裝成被害人之一(數名被害人的情況,使用這個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S. S. Van Dine)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昆恩的《Y的悲劇(The Tragedy Of Y)》)六例
 
(4)犯人與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九例等等例子。我認為這當中(4)感覺最不可思議。犯人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這種事可能成立嗎?
 
這一項分為「竊盜」、「傷害」,以及「殺人」三種情況。
 
首先記錄的是「竊盜」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術古董商,把高價的寶石賣給他多年的老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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