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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實務與法規精要

人身保險實務與法規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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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試述人壽保險基本契約條款「寬限期條款(grace period clause)」之內容、規定的目的,及其衍生的相關保險單效力的問題。
 
參考解答:
 
1.訂定寬限期間之規定目的:考量壽險契約為長期契約而且儲蓄功能強,若因保戶一時的逾期繳費,就導致契約停止效力,對保戶保障顯然不利,也違背最大誠信契約之理念。因此壽險契約訂立寬限期間,提供保戶繳納保費的融通期間。
 
2.寬限期間之內容摘要:
 
(1)期間計算:
 
a.年繳、半年繳:催告到達翌日30天內。
 
b.季繳、月繳(現金繳費等自行繳費方式):應繳日(保單所載交付日)翌日30天內。
 
c.季繳、月繳(自動轉帳扣款等約定):催告到達翌日30天內。
 
(2)事故理賠: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仍應負擔理賠責任,不可因為保費超過應繳日未繳而拒賠。
 
3.效力: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費,壽險契約效力停止(停效);停效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關於利率變動型壽險的特色,何者正確?
 
A.保單價值準備金隨宣告利率為定
 
B.利差回饋分享金依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差值乘上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C.彈性繳費
 
D.宣告利率維持不變
 
解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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