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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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念之規定
 
皇家科學院提出的問題是:人類意志的自由,能從自我意識得到證明嗎?
 
這是一個重要、嚴肅而困難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講,它同中世紀和近代全部哲學的一個主要問題有關係。對於這樣一個問題,當然要詳細地探討;對這一問題中出現的那些主要概念,當然也要加以分析。
 
一﹑什麼叫自由?
 
如果我們仔細考察的話,這一概念是一個消極的概念。透過這一概念,我們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礙的消除;而相反,在這一切障礙表現為力量的時候,它們必然是積極的。自由的概念,相應於這一切障礙可能具有的性質,可以分為三種完全不同的類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一)自然的自由(physische Freiheit)就是各種物質障礙的不存在。由此我們就說:自由的天空,自由的眺望,自由的空氣,自由的田野,自由的場所,自由的熱(和化學無關的熱),自由的電,河流不再受山川和水閘的阻擋而自由流動等等。連自由的居所,自由的膳食,自由的印刷,不付郵資的信件,都表明了令人討厭的條件之不存在,這些條件作為享受的障礙物,總是和居所、膳食等等東西相伴隨著的。但是,在我們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總是動物的賓詞,其特徵是,動物的運動是出自於它們的意志,是隨心所欲的,而且只有在沒有物質障礙使之不可能時才能稱之為是自由的。由於這種障礙可能是十分不同的,而受阻礙的又總是意志,因此,為簡便起見,人們總是從積極方面來理解自由的概念,因而時常指那一切只是受其意志推動的,或只是遵循其意志而行動的東西。從根本上來講,不論概念發生什麼變化,內容都沒有變。據此,就自然意義上的概念而言,動物和人,只有在既沒有束縛,又沒有監獄,也不麻痹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沒有自然的、物質的障礙妨礙它們的運動,以及它們的運動是循著自己的意志的時候,才能說它們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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