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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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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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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政府之起源與設計及簡評英國憲法
 
部分論者嚴重混淆社會與政府兩者,對其若非甚少,便是完全不加區別。然則,此兩者非但彼此不同,起源亦自各異。催生社會者,是吾人之需求;催生政府者,則為吾人之惡。社會與政府雖皆能促進吾人幸福快樂,然前者之方式為積極、為正面、為結合吾人之情感;後者之方式為消極、為負面、為限制吾人之惡行。一為鼓勵交流,一為創造差異;一者援助,一者懲處。
 
無論何種狀態之社會,其存在都較之其不存在為佳。然而,即便最佳狀態之政府,亦僅必要之惡而已;若是最糟糕之政府,就絕對不能容忍了。因為,若即便沒有政府,吾人亦將處於相同之不幸中,而竟然主動容忍,或者被迫接受由政府施加之同等不幸,此時吾人之災難將更形可悲,因為此即顯示,不幸背後之推手即為吾人自己。政府如人之穿衣,為人類失去原始天真無邪之象徵;君不見,世俗國王之宮殿,乃建在虔誠信奉上天者所遺留之廢墟上。畢竟,人於面對良心之驅力時,若真能全心全意、自始至終、義無反顧地服從,就不需任何其他人來為其立法;實則,人們發現,為求保護剩下所有財產,實有必要交出財產中之一部分以達此目的。與一切他者同,人之所以做成如上判斷,乃是服膺﹁兩害相權取其輕﹂之智慧。因之,提供安全,乃是政府之真正目的與設計,隨之而來,必然之推論即為:無論其架構為何,若就其外表推算,最能保證提供吾人安全,同時維持最佳本益效果者,即為一最可取之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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