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諮商展
內容連載 頁數 1/4
前言-巴菲特的投資原則
 
如果我管理100萬或1,000萬美元,我會投入全部資金。我在1950年代創造出最高的投資報酬。沒錯,我簡直把道瓊指數打趴了。你應該看看那些數字。但當年我掌管的資金很少,不必投資很多錢,這是很大的結構優勢。如果你給我100萬美元,我想我可以替你一年賺50%。嗯,我知道我做得到。我可以保證。
 巴菲特,美國《商業週刊》,1999年
 
1956年,巴菲特(Warren Buffett)在紐約和他的老師、價值投資法創始人葛拉漢(Benjamin Graham)一起工作。葛拉漢決定退休時,希望他最優秀的學生巴菲特成為葛拉漢紐曼公司(Graham-Newman)的合夥人,但25歲的巴菲特選擇回到故鄉。不久之後,應4名家族成員和3名朋友的請求,巴菲特成立一家新的投資公司:巴菲特合夥有限公司(Buffett Associates, Ltd.)。不過,在接受這些親友的資金之前,巴菲特請他們到奧馬哈俱樂部(Omaha Club)用餐開會,這餐他們各自付帳。
 
那天晚上,巴菲特發給他們幾頁法律文件,裡面有正式的合夥協議;他請他們別太擔心這些文件的內容,他保證裡面沒有出人意表的東西。他召集這次聚會,主要是為了討論他認為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投資的「基本原則」(the Ground Rules)。這是一份簡短的規則,他印了副本給出席的人,並逐條仔細解釋。巴菲特堅持在投資上擁有徹底自主權。他不會談論這家公司實際在做什麼,也不怎麼談實際的持股。他對他們說:「這些基本原則是我的投資理念。如果你也是這麼想,我們就開始吧。如果你不同意,我也可以理解。」
 
投資的基本原則

1.我們絕不對合夥人保證一定會有多少投資報酬。合夥人每個月提取0.5%的資本,所做的恰恰是取回資本。如果我們每年可以賺超過6%的投資報酬,那就足以支應取回資金的需求,而且本金也會增加。如果一年賺不到6%的投資報酬,那每個月領到的錢將有一部分或全部是從本金中支應。 

2.如果有一年的投資報酬低於6%,那每個月提取資金的合夥人在下一年領到的錢將比之前少。
41 2 3 4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