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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長期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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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長期照顧2.0的服務內容

Unit 4-1 長照服務中失能對象的評估工具

長照服務內所照顧的失能對象,包含:65 歲以上失能老人、50-64 歲失能身心障礙者、55-64 歲失能原住民、未滿50 歲失能身心障礙者等對象。失能的認定標準,主要是由三項量表進行評測,分別為:長照需要評估指標,係以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IADLs),以及「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 Short Portable Mental Status Questionnaire,簡稱 SPMSQ)等為主要評估工具。


Unit 4-2 長照服務中失智對象的評估工具

長照服務中只要是50 歲以上的失智症者,就是長照服務照顧的對象。針對失智症的評估,則是以量表作為主要評估工具。臨床上的評估工具以「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簡稱 CDR)」為主。

CDR 量表雖有各個面向的統計分數,來判定失智者的失智程度,但量表對於第三級以上的失智症認定標準還沒有訂定出來,但是面對更嚴重的失智障礙程度時,CDR量表則提供兩項指標進行參考。

一、深度失智症者

說話通常令人費解或毫無關聯,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不瞭解指令;偶而只能認出其配偶或照顧他的人。吃飯只會用手指頭不太會用餐具,也需要旁人協助。即使有人協助或加以訓練,還是經常大小便失禁。在有人協助下雖然勉強能走幾步,通常都必須坐輪椅;極少到戶外去,且經常會有無目的的動作。

二、末期失智症者

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能力;認不出人;需旁人餵食,可能需用鼻胃管;吞食困難;大小便完全失禁,長期躺在病床上,不能坐、也不能站,全身關節攣縮。

Unit 4-3 長照服務中衰弱老人的評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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