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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犯罪心理學(2版)

圖解犯罪心理學(2版)

  • 作者:楊士隆
  • 出版日期:2021/07/28
內容連載 頁數 1/2
UNIT 1-1 犯罪心理學之意涵與範疇

(一) 犯罪心理學之意涵

學者Andrews 及Bonta 曾指出犯罪行為心理學(psychology of criminalconduct,簡稱PCC)屬人類心理學(human psychology)暨科際整合犯罪學(interdisciplinary criminology)之副領域,惟日本學者杉田直另指出,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 or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其係應用心理學之一部分,以研究犯罪動機為中心,而推究犯罪者之性格、環境與犯罪行為之過程,作為研究之主題,並用心理學之方法來解釋闡明犯罪本身,進而揭發罪證,協助偵察、審判與矯治,以達遏阻犯罪為目的的心理學。

(二) 犯罪心理學之範疇

犯罪心理學在定義上並無太大爭議,然其在研究內涵與範疇上,學界卻有不同之見解。如:1991年,美國學者Bartol 指出,犯罪心理學以研究犯罪人行為與心智歷程為主;日本學者山根清道則認為犯罪心理學之研究範疇,包括:研究犯罪之人格結構、犯罪者之類型、犯罪者人格的形成、形成犯罪情境的心理、犯罪的臨床、對犯罪者之心理治療、對犯罪者之處遇和治療、犯罪之預測、家庭環境、腦波、少年偏差與犯罪行為、性犯罪、殺人犯罪心理、組織犯罪心理、慣犯心理等(張大華譯,1986)。

但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教授Toch 及學者Hollin 卻認為犯罪心理學之應用範疇日趨廣大,故刑事司法相關機構、人員及其對犯罪人之影響,均應納入探討之範疇。

1992 年馬傳鎮認為犯罪心理學之研究內容(範疇)從廣義觀之,應包括:1.犯罪行為性質及其心理歷程;2.個人特質與環境、情境互動對犯罪行為之影響;3.人格、智能、心理疾病與犯罪;4.動機、情緒、潛意識與犯罪;5.犯罪心理學理論;6.各類型犯罪之心理特質;7.犯罪預測與犯罪預防;8.犯罪之處遇與感化(以上8 項乃狹義之犯罪心理學範疇);9.犯罪偵訊心理學;10.審判心理學;11.法庭心理學與質證(後3項為法律心理學)等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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