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諮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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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靈魂的需求

義務的觀念優先於權利的觀念,權利從屬於、也相對於義務。一項權利並不因其自身而有效,而是因其所對應的義務。一項權利的具體實現並不是來自於擁有它的人,而是來自於其他人承認自己對於此人有某種應盡的義務。義務一但獲得承認就是有效的,就算不被任何人承認,一項義務依然完整存在。而一項權利若是不被任何人承認,就幾乎什麼也不是。說人一方面有種種的權利,一方面有種種的責任,這是說不通的。這些字眼表達的只是觀點的差異而已。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是客體和主體的關係。一個人就其自身而言,他有的只是責任,其中包含了某些對他自身的責任。從他的觀點來看,其他人有的只是權利。當其他人承認對他有某些義務,從他們的觀點來看,就換成他有權利了。一個獨自活在宇宙中的人,不會有任何權利,但他還是會有義務。

由於權利的觀念屬於客觀的層面,因此它和存在(existence)與現實(réalité)的觀念密不可分。當義務下降到事物的層次時,權利才會出現,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權利總是包含對於事物的狀態與個別情境的考量。權利總是連同某些條件一起出現,只有義務才有可能是無條件的。義務是超越一切條件之上的,因為它超乎此世之上。

一七八九年的人並不認識此一領域的實在性,他們只認識屬於人性的事物。這是為什麼他們會從權利的觀念出發。但同時,他們又想提出一些絕對的原則。這種矛盾令他們陷入一種語言和觀念的混淆,對許多人來說,也是當前政治和社會的混淆。在永恆的、普世的、無條件的領域中,居住著不同的觀念,與人的靈魂最隱秘的部分相連,和受條件所限的事實的領域並不一致。

義務只和人類有關。僅管集體本身毫無義務,但是構成、服務、指揮、或是代表某個集體的所有人類都有義務,無論是在他們生活中與集體相關的部分,還是獨立於集體的部分。共同的義務與所有人相聯,儘管這些義務根據情況,對應於不同的行動。沒有任何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逃避義務而無罪,除非在兩種真實的義務互不相容的情況下,人們才會被迫放棄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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