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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經紀」是什麼?
 
一、經紀到底是什麼?
  
「經紀」其實是很有歷史的用語,《儒林外史.第二三回》:「家裡做個小生意,是戲子行頭經紀。」一般也有稱牙行、牙人、行紀。我們常說的「三姑六婆」中的「牙婆」,其實也是從事類似的工作,只不過因為古代「牙婆」通常都是「居間」買賣女子,甚至為促成交易而有誘騙女子的行為,也使三姑六婆這個本來只是描述幾種女子常見職業的用語有了負面的意義。以現代的用語來說,「經紀」可以延伸到經營管理、居間仲介、代理等有收取「佣金」的服務類型。《民法》用語中最接近的應該是「行紀」,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在不動產、保險的領域,法律也使用「不動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
 
如果從《民法》行紀契約的規定來觀察,「經紀」(行紀)有幾個特點:
 
1.經紀是一種委任關係
  
《民法》第577條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委任在法律上有二個很重要值得注意的地方,一個是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是有「信任關係」存在的,因為,如果受任人不是為了委任人的利益(《民法》是寫成「為委託人之計算」),而是有收賄或其他不正當的行為損害委任人的利益,可能會涉及《刑法》的「背信罪」;另一個則是原則上,委任契約當事人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只不過若是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民法》這樣的規定跟許多人認為,簽署「經紀合約」就好像簽了「賣身契」的理解,顯然不同。司法實務上也有許多藝人提前終止經紀合約被法院認定是有效的案例。當然,這並不代表藝人可以任意終止經紀合約,如果提前終止造成經紀公司產生損害,還是需要負賠償責任的。市場上還有不少冠以經紀合約之名,但其實可能是僱傭或其他勞務提供的合約,不少直播主與平台簽署的經紀合約,因為對於直播主從事直播的規範相當嚴格,若是因為爭訟進到法院,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勞務提供的合約,而不是具有委任性質的經紀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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