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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望向多邊(摘錄)
身分的政治經濟學
《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簡稱《解決法》)是政治妥協的產物,是三股不同議程的銜接:一是「阿拉斯加原住民同盟」推動的土地索還要求,二是跨國石油公司想要興建一條在詹姆斯灣附近橫跨阿拉斯加輸油管(通往普拉德霍灣新發現的油田)的企圖,三是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一九五○和六○年代「終結」原住民的政策失敗後亟思改弦易轍的結果。《解決法》把四千四百萬畝土地和近十億美元撥給十三家區域性原民公司和二○五家鄉村公司。個人要能成為股東,必須證明至少具有四分之一原住民血統,且是出生於《解決法》通過實施之前。《解決法》在美國政府的原住民政策中絕無僅見,反映的是阿拉斯加獨特的原住民/政府關係史:阿拉斯加並不存在見於「下四十八州」的保留地制度和政府託管權制度。《解決法》後來成了魁北克因紐特人「自決」(self-determination)的範本,也引起了類似於其在阿拉斯加的曖昧結果,包括產生出一個由原民公司管理階層構成的菁英階級(Mitchell 1996; Skinner 1997; Dombrowski 2002)。
阿拉斯加原住民亟需要一個解決方案,這是因為自一九五八年阿拉斯加建州來後,聯邦政府便以愈來愈快的速度將土地轉移給州政府。在這之前,這些土地一直被視為公共財產,長期以來對原住民自給自足的生計活動極其重要。原住民領袖非常擔心,珍貴的資源會永遠脫離他們的掌控(在過去,至少地權歸屬模糊且存在爭議)。於是,土地聲索運動在一九六○年代逐漸壯大,而油田的發現(一九六八年)則提供了一個系統性解決問題的契機。原住民領袖評估,只要全部土地中有十分之一能獲得明確所有權,便値得放棄對其餘土地的權利要求。如果不接受《解決法》,阿拉斯加原住民說不定會落得和美國其他部落一樣命運,最終只能在一些資源貧瘠的地區持有少許土地,苟延殘喘。「阿拉斯加原住民同盟」立場堅定,而在美國國會內部經過多次爭論後,雙方終於達成協議。多少拿到一點總勝過一無所有:《解決法》看來是一個異常慷慨的結果,保證了阿拉斯加一些重要的土地和資源歸入原住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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