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1
汽車只是裝了輪子的電腦
2016-09-27 經濟日報 作者:陳冲
去年的一場會議中,談到資訊產業專區,不可避免的會討論何種行業可以認定為資訊產業,言談中我脫口而出「未來的汽車也不過是一個電腦裝了四個輪子」,其他人雖然覺得說法有趣,但也都認為現階段在資訊專區內設立汽車相關行業,恐不為現行法所許。真的如此嗎?
約莫同一時間,中國大陸的百度在北京街道上進行無人駕駛汽車(以下稱自駕車)的路試,跑出每小時一百公里的速度;而Volvo車也推出名為Drive Me的自駕車,在北京西六環上測試。當然,這兩項突破馬上被認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無法繼續。不過無人駕駛概念對未來世界的影響,早不是新聞。Google自駕車早有試駕近三百萬公里的紀錄,其他包括Tesla、 GM在內的歐美汽車業,也都積極進行自駕車的研發,各大財經媒體近三年來也分別就技術、道德、社會、產業面的衝擊,分析自駕車的影響。我在一年前也曾在課堂中即席就「坐上自駕車能一路瞌睡至目的地」做過反應調查,結果同學中只有一、二人應諾。而保險業研究自駕車成為主流後對「損失率」的影響,也有一段時間,足見這不是「是否」,而是「何時」的問題。
尤其在Uber即將在匹茲堡正式上路的前夕(初期駕駛座仍有人監控而非駕駛),看到行政立法協商優先法案中列有公路法修正強化取締Uber的法源時,覺得格外諷刺。我在六月及八月曾兩次為文討論創新科技對特許行業的影響,也特別以Uber為例,談管制遇到創新時的火花。為兼顧理想與現實,我原先的建議是先輔導本地業者採行Uber商業模式,其次也可在法律中包容新模式業者,如Uber;至如國內業者競爭力足夠,也不排除大陸「滴滴出行」合併「Uber中國」的事例重演。可惜行政院最後而且唯一的選擇是加強取締Uber,不禁想到英國《經濟學人》九月一篇社論的最後一句話:「不論Uber最後成敗如何,我們都正走向Uberworld。」臺灣可以在法律上驅趕Uber,但在觀念上卻不能不正視Uber帶來的新思潮。
市值估計已達7000億美元的Uber,已在全球425個城市進行合法或不合法的營運,各地計程車業者當然反彈很大,但由近一年的發展來看,Uber心目中的對手應不僅是計程車業,還有其他叫車平臺,如美國的Lyft、印度的Ola、法國的BlaBlaCar等,可謂前有敵軍,後有追兵。而在自駕車愈趨成熟的未來,Uber現有的經營模式必然面臨挑戰,所以Uber早已在試探自駕車搭配共享經濟的新平臺,此時臺灣只想到修改公路法加強罰則,實在有點莊子所說「鴟鳥嚇鵷鶵」的味道,這又如何能掌握創新科技衍生的新趨勢?
我並不敢預言Uber未來一定會成為運輸業的典範,畢竟先進未必先贏,Nokia、Blackberry就是例子,尤其Uber的模式由輕資本轉為重資本,又涉入比計程車更複雜的大眾及個人運輸,成敗難料,但絕不能忽視Uber領先群倫的觀念。
未來汽車如果完全電動又能安全自駕,真就是加了輪子的電腦,如再透過共享經濟的模式,打破私人擁車的舊觀念,在這個「汽車不過是裝了四輪的電腦」而「人人有車可用卻不擁車」的世代,不應該只有取締Uber就可天下太平的思考,這也是我一再強調「各行各業都有Uber」的原因,當汽車業、金融業乃至傳媒業都有可能變成資訊產業時,行政院應該了解問題不是只修公路法就可以解決的。
本文作者為前行政院長、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陳沖
備註:
(1) 新聞出處:本文原刊載於2016.09.27經濟日報
(2) 作者另有相關文章:
2016.06.28經濟日報《當管制遇到創新─談Uber取締風波》
2016.08.23經濟日報《各行各業都有Uber》
2016.11.20聯合報 《問題不在Uber 在視野》
名家觀點2
運用智慧,將挑戰轉化為創新契機
可能是從Uber在臺灣發展三年多以來,媒體採訪時我都比較以正面態度,對類Uber之創新共享經濟服務模式提出看法及建議,現在出色文化出版社要出版這本書:《今天,你Uber了嗎?─卡蘭尼克的移動革命惹火了誰?》邀請我為這本書撰寫心得感想。
共享經濟原本在經濟學上名為「分享經濟學」(sharing economy),早期用來解決工業資本主義下的許多問題。現在的「共享經濟」已能落實在一般民眾的生活,如將平常擁有的資源或物品,在閒置的時候出租給他人使用,就是最簡單的「共享」概念。
這幾年來由於網路、物聯網、大數據及行動支付方式的蓬勃發展,共享經濟在網路時代裡,所有的科技產品及服務都能被眾人使用、分享甚至出租,以減少閒置產能的浪費。迄今共享經濟已經不再侷限於實體的分享及租借,而是延伸到知識及智慧產權的分享、交換之人力資源共享。
在交通資源共享方面,包括分享自家不常使用的車輛租車服務,或透過 GPS 定位,以便宜的價格提供順道搭便車的共享服務,或共享使用能將使用時間互補的停車位,以分擔成本等。卡蘭尼克當初在創新Uber時,就是希望提供載客車輛共享共乘的交通網路平臺資訊服務,創造由此念頭而衍生出的一種新興產業。但Uber一問世仍是以利益為出發點的資訊媒合服務,並且與現行法令衝突,在全球引起軒然大波,臺灣也不例外。
建議應運用智慧,將如此挑戰與衝擊轉化為臺灣發展新創公司的契機,包括考慮在公路法中新增「網路運輸服務業」、強化跨境電商的課稅系統及制定行動支付相關新規範等,將原是公司法第十七條之特許業務適度鬆綁,以吸引更多國際新創企業進入,才能激發臺灣相關業者求新求變,提供符合需求之人性化科技永續營運服務。
民調指出,七六•四%的六都市民同意Uber留在臺灣市場,讓乘客有選擇的機會;更有高達八七•四%的受訪者贊成政府召開公聽會,針對Uber這種新科技的新行業,研擬全新的管理辦法。在民意趨勢下,建議應將目前已行之多年的白牌車載客共乘服務,進行整合管理,選取適合類Uber營運服務的區域,掌握多元的納管、納稅及納保之原則。
首先應規範Uber使用車輛及駕駛,除了本身篩選機制外,必須向監理單位申請篩選認證並登錄管理,其管理規範及方式,可由主管單位依照其服務特性及可能風險訂定,並應依法繳稅及落實保險機制。
其次應以特殊需求導向方式規劃其營運模式,如偏遠地區共乘服務、社區高齡者及學童之接送共乘,以及都會區大眾運輸場站的共乘接駁。因多元計程車方案缺乏在地資源共享之優勢,無法完全取代Uber,必須與其相輔相成,才能將「準大眾運輸服務」有效提升。
大陸今年制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新法後,大陸業者「滴滴出行」以換股方式收購Uber,在大陸合法經營。建議我們也應盡快參照此方式,讓臺灣版的Uber也能落地生根,在臺灣合法經營。未來將其結合大數據,運用在「聯網雲端式公共運輸旅行者資訊整體預約平臺」,才能達到公共運輸服務創新、私人運具減量,與有效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的綠色環保目標。
本文作者為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 李克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