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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演故事在閱讀教學上的應用

說演故事在閱讀教學上的應用

  • 作者:林秀娟
  • 出版日期:2011/11/24
內容連載 頁數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故事

故事是本論述的重要研究對象,因此針對說演故事在閱讀教學上的應用,先將「故事」可能涉及到的幾個問題,在本節中依定義、功能、分類方式等加以說明;並搭配相關文獻的檢視,希冀對它有多一點的掌握。故事是所有敘事性文體的「共構」;「故事」的意義,原指「過去的事蹟」。司馬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裡說:「余所謂述故事,整齊其世傳,非所謂作也。」(司馬遷,1979:3299-3300)他所敘述的故事,體裁或資料來自於「世傳」。而所謂「世傳」,它包括了歷代的神話、傳說、民間故事、掌故、軼事及名人的生平事蹟,以及社會上廣被傳頌的風俗民情事件;司馬遷只是根據既有的資料加以「整齊」─剪裁整理,然後筆「述」下來而已,所以說是「述」故事。著名的《格林童話》,也是兩位德國兄弟雅各.格林(Jacob G rimm)與威廉.格林(Withelm Grimm)根據當時德國流傳的民間故事,以文字「忠實地敘述,並不加油添醋」而成的。雖然格林兄弟稱為「童話」,但是題材卻是由當時流傳於民間的故事蒐集、筆述而來的;格林兄弟僅就故事的某些細節給予必要的潤飾,但對故事本身卻未變更竄改。(林文寶等,1996:165-166)

中國的司馬遷及西方的格林兄弟,他們對於故事的認知及整理的態度,純粹是站在尊重題材或忠實於資料的立場,他們的謹慎態度,無形中對「故事」的意義也設下了嚴格的限制;無疑的,這也對故事作了「狹義」的認定。在西方也有對故事有不同見解的,英國小說家佛斯特(Edwad Morgan Forster)為「故事」下的定義是:故事是一些依時間順序排列的事件的敘述(故事與情節不同:故事可以是情節的基礎,但情節則是一種較高級的結合體)。(李文彬譯,1993:25)

畢業於西點軍校的哈門(Kendall Haven)因緣際會下成為美國專業的說書人,以他近二十年的說故事經驗將「故事」作了以下的論述:故事是組織性語言裡最核心的一塊,我們用故事保存歷史、傳達價值觀與信仰;我們用故事組織自己的想法、描述身處的時代:我們用故事賣香皂、贏得選戰。在老師教授的語文藝術中,故事也是最普遍且最基礎的語言元素。他對故事的定義及其特點分析如下:故事就是一段圍繞著C,C,S,&G 四個核心要素建構而成的豐富而詳盡的敘述:

(一) 角色(Characters):角色是所有故事中最重要的組織元素。因為故事是發生在角色身上,角色是驅動故事的力量。角色是故事中做動作、產生衝突、奮鬥的人。角色是每個故事元素與事件的核心。沒有角色,其他元素就是沒有意義,彼此也不再相關。

(二) 衝突(Conflicts):故事發生在角色身上,衝突便是角色所面臨的問題與弱點創造出來的。衝突越激烈、越危險越好。有衝突就有對立。這對手可能是外在的也可能是內在的;可能是生物,也可能是自然力。讀者真正有興趣的,其實是隨著問題與弱點而來角色所面臨的風險與危機。而衝突就是角色所面對的內在弱點與外部間的總和,以及伴隨二者的風險與危機。

(三) 奮鬥(Struggles):奮鬥指的是角色為了要克服衝突所採取的行動。沒有行動,就沒有故事。這些奮鬥的過程中有風險與危機,會發生有意義的行動,刺激與張力也在此建立。

(四) 目標(Goals):讀者需很清楚看到衝突、奮鬥、風險和危機發生的特定原因,這些衝突、奮鬥、風險和危機對他才有意義。為了達到目標,角色必須面對風險、危機與衝突,並且承擔一切。(鄭鳳珠譯,2005)

上述兩位西方人對故事的定義就不只是「述」故事而已,而是以主角所面臨相關的生活事件依時間順序排列而成的。這樣的呈現方式更貼近讀者的生活經驗,讓讀者對於故事更想知道接下來主角將會如何化險為夷,這便是故事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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