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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史中典律具現的形態,最常以文本聚集的方式出現,即我們經常可見的各種文學選本。例如西方《亞歷山卓典籍》(Canond’Alexandrie)便是摘取古希臘史詩等文類作為典律,中國的《昭明文選》、《唐宋八大家文鈔》,皆是如此。聚集在選本裡的文本,為審核者發出典律之聲,並成為審核者心中那份典律藍圖的鐵證。這些文學選本的編選者,如果未在選本中吐露其編選理念與品味,那麼讀者、研究者便得在眾多被選入的文本中,尋找其在精神、內容、技巧上的同質性。這時選本中的典律方才能浮現,只是其典律形態,隨著讀者與研究者各自的差異與著重點的不同,而顯得較不穩定。但是大多數的狀況是,編選者(即審核者)總會在選集中,將所欲以傳達的典律,透過「露骨」地對文本直接批評意見,或在前言、後序的總評說明中,概念式地呈現其典律主張。
特別是以詩選呈現典律的例證,在中國古代文學史中,可謂不勝枚舉,其中又尤以明、清兩代為盛。而在臺灣現代詩史,創世紀詩社在1960年代運用《六十年代詩選》、《七十年代詩選》詩選方式,更是影響臺灣戰後詩壇中,現代主義典律生成的重要選集。
不過,當然也有「逆向」操作的典律生成形態。即先建立預先原則與目的,透過一些策略,刺激文本的出現。例如唐代律賦的生成,還有清代八股文取士等等的案例,都是如此。而臺灣1950年代由政府所推行的反共文藝,以廣泛的政治力量深入文學體制,除消極性的管制作品外,更運用相關獎勵政策刺激合於其政治典律的作品出現,則可說是新文學部分的最佳範例。
至於典律的影響力,則表現在抑揚文學文本,以及塑造讀者文學品味之上。前者使得文學典律成為一種判準文學價值的教條,排擠非典律作品至文學場域的邊緣地帶。後者由於讀者的接受,使得審核者的典律不再只是其自家書房內的價值,因此可以說,典律的形成過程中審核者雖然具有主動權,但是卻必需仰賴讀者的尊崇,才得以完成。而尊崇行為中所含括的傳誦與模擬動作,都使得典律的影響力延續,特別是對典律文本的模擬,使得讀者對典律作品進行實際揣摩,而變成創作者。由於這樣文本、審核者、讀者、創作者的共同參與,使得典律運作不僅止於文學評價的問題,更是一種文學生產的機制。只是有時一個文學典律系統,在景從者的過度模擬下,其末流亦往往呈現種種流弊。
典律流弊刺激反抗既成典律者的出現,在文學史中是無例外的鐵律。典律雖由於其自身的價值系統,得以對文本進行優劣取捨的評斷,但是檢視其影響的有效性,還是在於其讀者的接受與否上。因此,在典律論述之中,研究讀者為何會接受典律,實為一重要的課題。如果說讀者對於一套文學典律的接受,是代表他與審核者在文學價值上的有所匯通,那麼,為何會造成這樣的匯通呢?讀者又為何願意遵循典律價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