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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的政治憲法學話語 陳弘毅
在當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主義憲政語境下,學者們在區別政治憲政主義與法律憲政主義或司法憲政主義的不同時,一個顯著區分就是前者將其思考重點放在憲法和其相關的政治體制所依存的政治基礎及其實施的條件,而後者則關注憲法在司法層次上的解釋和適用,尤為關注法院對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行為的合憲性的司法審查(違憲審查),以及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解釋和實施。從比較憲法學的角度看,目前中國有關政治憲法學的討論是值得關注的,儘管這方面的討論的興起還僅僅是最近幾年的事。和西方政治憲政主義一樣,中國政治憲法學的特徵也可從它與司法憲政主義或規範憲法學的比較中呈現出來。但與西方有所不同的是,西方政治憲政主義的學者的分析框架是建立在一個西方式民主的政治體制之上,他們的研究主要是考慮在此基礎上,如何發展或進一步強化其原有的民主憲政制度,例如民主政治、民主選舉、議會運作、權力的分立、制約和平衡、政治問責性、公眾審議和協商等,而當代中國政治憲法學的討論的時代背景,則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體制、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的急劇改變或社會轉型、以至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在這個語境下,對中國政治憲法學的研究,將有助於我們理解正處於其現代化進程的一個十字路口的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困境。
本文將通過介紹和評論中國政治憲法學的主要倡議者高全喜的學術思想,來探討當代中國的政治憲政主義。在討論高教授的學術思想前,有必要先向讀者介紹一些相關背景知識,包括中國現代憲法史、中國大陸現行憲法制度和台灣地區的相關情況。因此,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從歷史發生學和意識形態的角度來介紹目前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適用的憲法文本,及在這些憲法文件的基礎上所建立的政治體制。第二部分將介紹高全喜教授在政治憲法學研究方面的主要學術觀點。在第三部分,筆者將就高全喜的有關學術觀點進行討論和評估。
1. 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制度的概要介紹筆者在此將首先從歷史發生學和意識形態的角度簡單介紹中國現代憲法史,然後逐一審視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現行的政治體制。按照憲法文本頒佈的時間先後順序,我們將首先介紹頒佈於1946年的《中國民國憲法》,這部憲法目前在台灣地區仍然適用。然後,我們將把視野移轉至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