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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慎刑的哲學
--處理好「法」與「刑」的關係。王道不廢法制。康熙在讀書筆記中寫道:「為政者保愛善良,如農夫之育嘉穀;剪除奸慝,如農夫之去惡草。故曰:政如農功。」這種比喻,在於說明他的治國手段仍然包括兩個方面:法令和教化。以教化為先,不意味著只要教化,不要法令。對於惡人、惡勢力,必繩之以法,對犯罪要依法制裁,犯錯誤也要處理。總之,法律、紀律、懲處必不可無。
慎刑輕獄
康熙反對「亂世重法」,主張施行教化而「慎刑輕獄」。他很重視社會整體功能的協調。人民困苦流亡,自然容易盜賊滋亂;生產得到發展,人民有衣有食,也就易於教化、治理。這與他不擾民生事的歷來主張相一致。他反對地方官亂施刑獄;反對訟風不息,審獄積延;反對重刑牽連,草菅人命。他對國家設立法制的理解是:使人「畏而知警,免罹刑辟。」
康熙二十年,他看到執法部門所上的奏章中判處的死刑太多,便召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官員,指示說:「帝王講究以道德教化其治下民眾,用刑獄教化人民則需要特別謹慎,少興牢獄,最好能做到刑罰只起到一個警示作用,以免再有人來試這個刑罰。所以你們這些斷獄定訟的部門,作用和地位十分重要,一定要明斷公允,不偏不袒。這樣才能使人民沒有冤枉之事。」他明確指出:「人民愚昧無知,犯法致罪,有的是因為教育工作沒做好,有的是為生活饑寒所迫,以至於形成習慣,不怕國家法律。
每每想到這裡,我都忍不住對他們心生憐憫和惻隱。在地方上做督撫臬司和問刑的官員,審理大案重案時,如果對有的法律條例不熟悉,定罪審判難免就不恰當:有不弄清楚就草率結案的;有固執己見,竄改供詞,羅織罪名的;有偏袒私向,勒索敲詐,徇情枉法,顛倒是非的。如果人民遇到類似這樣的官員,冤枉怎麼能夠伸張呢?以後對刑獄官員要嚴加管理,內外大小問案衙門都要洗心滌慮,廉潔奉公,在刑獄期限內根據案情定罪。
定罪要恰如其分,不能故意顯示特別的法外施恩,也不能任意濫用刑罰。你們要痛改從前的壞習慣,用心管理刑獄之事,不要辜負了我尚德好生、憐惜民命的本意。」其後,針對執法中審案草率矛盾、偏私含糊,及收受請托、用刑逼供、株連牽扯、稽遲拖延、玩忽職守等弊端,多次對官員加以痛斥。由於貫徹了「慎刑輕獄」的思想,康熙二十二年,全國秋決人犯還不到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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