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連載
頁數 1/8
導言并序(摘錄)
高明士
中華法系(或曰東亞法文化圈)是七、八世紀以後到近代以前,在東亞地區以中國法律(尤其是律典)為主導而發展出來的法律體系。七、八世紀以前的東亞各國法律,都是屬於中華法系的醞釀時期。中國在大一統以後,法律演變過程,大致是秦朝為法家化法典,漢以後的法典逐漸儒教化,魏晉更具體進行,至隋唐而完成儒教化法典,呈現於律、令、格、式諸法典。《四庫提要》對《唐律疏議》的說明,提到:「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這是最簡單而且具體指出唐律的特質與儒家思想的關係,學界經常引述,也就是最具有共識的地方。只是由此出發,再詳論中華法系的內涵時,就言人人殊。
儒家思想的精髓在於禮,所以孔子說:「不知禮,無以立也。」(《論語‧堯曰篇》)而「唐律一準乎禮」,說明唐律的立法原則正是依據禮,也可說固有法都是如此。何謂禮?朱子釋曰:「制度品節也。」(《四書集註‧論語‧為政》「齊之以禮」註)析而言之,禮可謂有三義,此即:禮之儀、禮之制、禮之義。禮之儀,如《儀禮》、《開元禮》所示,呈現在五禮(吉、賓、軍、嘉、凶)儀注、儀式;禮之制,如《周禮》、唐令之《祠令》、《衣服令》、《鹵簿令》、《儀制令》、《假寧令》、《喪葬令》等,表現在國家社會諸制度的規範;禮之義,如《禮記》及唐律(含《義疏》)令等,從尊卑、貴賤、親疏、長幼,乃至男女之別等方面,闡述禮的精義。就此意義而言,要了解中華法系與儒家思想關係時,律令是最佳的素材,尤其是律典。這是因為令典存在時間較短,且對東亞諸國影響不一,只有律典影響最為深遠,所以循由律典去探討儒家思想,已可掌握中華法系精髓之絕大部分,特別是禮之義與禮之制。禮之義,主要呈現在天地之序與人間倫理秩序;禮之制,顧名思義,呈現在禮制方面。本書所收諸篇論文,是就研討會諸論文當中有關申論禮之義、禮之制者,茲簡介如下。
共
8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跳到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