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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教學導論

華語文教學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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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華語文教學之教學原理
 
第一節   教學之基本觀念
 
一、教學之定義

 
在中文方面,「教學」一詞由「教」與「學」兩字組成。本書第一章第一節已探討過「教」字本義,為手持棍杖教導孩童某事物。本書第二章第一節已探討過「學」字本義,為自省而覺悟,或教人使其覺悟。而「教學」兩字合用,則可見於《禮記‧學記》:「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南史‧崔祖思傳》也提到:「自古開物成務,必以教學為先。」可知教學有教育之意義。而《孔子家語‧七十二弟子解》:「顏由,顏回父,字季路。孔子始教學於闕里而受學,少孔子六歲。」;《東觀漢記‧鄧禹傳》:「(鄧禹)篤於經書,教學子孫。」(漢典,2014b)可知教學亦有教導學習之意義。
 
在英文方面,「教學」一詞為teaching。有學者認為,因為中古時期的英語lernen指learn或teach,而lernen源自盎格魯撒克遜語的Lernian,字根為lar,即lore的字根,原義為learning或teaching,可知最初learn和teach指同一件事。(黃光雄,2004b:365)
 
黃光雄(2004b:366-368)認為教學之概念,約略可歸為以下幾類:1.教學即成功(teaching as success):認為教學為一項教學者與學習者交互影響之活動,學習包含在教學裡面,學習者學習了教學者所教的內容。2.教學即有意活動(teaching as intentional activity):認為教學是一種有意的行為,目的在引導學習,此概念將教學與學習區分開來,教師未必會成功,然而可以期望其教學成功。3.教學即規範行為(teaching as normative behavior):此概念要求教學的活動要符合某些倫理條件。
 
歐陽教(2004:13-15)認為教學之規準,可從目的性(purposiveness)、釋明性(indicativeness)與覺知性(perceptiveness)三方面探討。1.目的性:教學活動必須符合真理認知意義或各種價值性,不可背離真善美之目的,例如教人做假藥騙財,雖看似為某種目的明確之教學活動,卻非正常的教與學。2.釋明性:為達成有效教學,教材教法須有清晰之傳道、授業、解惑功能,透過明確的實驗、觀察、分析、解釋、批判、證明、演示或綜合……等方法,引導學生學習,例如在臺上表演拳術的人員,以及在學校上課講解動作與原理的拳術教練,前者僅為表演,後者才是教學。3.覺知性:教師須顧及學生的認知能力與學習意願,若教師不因學生情況調整自己的教材與教法,這位老師僅僅在教書,而非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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