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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處分之概念
摘 要
壹、前 言
貳、行政處分概念形成之沿革
一、法國之Acte Administratif
二、德國之Verwaltungsakt
三、日本之行政行為
四、我國之行政處分
參、行政處分之意義
一、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行為
二、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
四、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
五、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公法上單方行為
肆、對我國有關行政處分立法定義之商榷
壹、前 言
行政作用法為行政法之最重要部分,而行政處分則為最主要之行政作用,故有關行政處分之問題,始終是大陸法系行政法學之中心課題1。尤其,設有行政法院之國家,咸以違法行政處分之存在,為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提要件2。因此,闡明行政處分之概念,不僅有助於整個行政法學之推展,亦有益於人民權益之保障。
我國一般社會上,對行政處分之意義,常有誤解,每以行政處分,泛指行政機關之懲罰措施3。處分與懲罰,似作相同之解釋。這種錯誤之觀念,甚至影響立法機關,見諸於現行法上。例如民國四十七年修正公布之出版法,在其第六章之標題上,則以行政處分代替通常所謂之罰則4。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制度上,佔有如此重要之地位,而我國對此行政法上最基本概念之瞭解,似仍模糊,職此之故,研究行政處分之意義,分析其概念,成為發展我國行政法學之急務。
依一九三六年修正公布之德國符騰堡(Württemberg)行政法典草案第二十一條,對於行政處分之意義規定如下5:「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為規律特定的關係所為之處分與決定」。「本法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形:1.公務員關係之設定或廢止,2.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處分與決定」。基於上述第二項之規定,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所有處分或決定,皆不屬於行政處分之概念—公務員關係之設定或廢止,祇是其中之一例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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