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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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典共和思想中的公民政治共同體:亞里斯多德與西塞羅的解釋

一、引言

古希臘城邦與羅馬共和雖有體制上的不同(前者是民主城邦,後者是貴族的共和)但在本質上乃是由公民所構成的政治共同體(koinonia politike)也可稱之為公民社會(civilis societies)。如我們所熟悉的,亞里斯多德在闡釋此概念時,界定人的本質在於過政治的生活(phusin zoon politikon),並且區分 polis(城邦的公共生活)與 oikos(家業的管理),把政治視為「公共之善」(res publica)的具體落實,以及明確表述「公民之德」。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共同體」概念,在古羅馬共和時期,因為「羅馬法」的實踐而有了新的概念內涵。古羅馬共和思想雖然承襲亞里斯多德的「公民的政治共同體」的理想,可是更強調法律的權威;同時,公民身份之認定不只是在於公共事務之參與,更是指稱「法律社會的成員」。這些成員(或所有的公民)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受法律的保護。簡言之,在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動物」(zoon politikon)之概念上賦予更明確的法律人(legalis homo)的意義。(J‧ A‧ Pocock,1992/1995: 36-37)

如何較詳細地闡釋古典共和的公民政治共同體的概念的轉變?針對這個問題,本章闡述西塞羅的公民社會(civilis societatis)與共和國(civitas 或 respublica)的觀念,而說明古典共和之「政治共同體」呈現「人民的權益」(res populi)與法治的含意。古典共和的公民政治共同體理念是跟當時的民主城邦與貴族共和的實際經驗有關,是故,在闡述他們的理念之前,簡要說明民主城邦與貴族共和的特徵。

二、古雅典城邦的民主與古羅馬共和的貴族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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