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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費用及損失證實性查核
各項費用及損失查核程序如下:
一、薪資支出:
(一)薪資總額包括:薪金、加班費、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等。
(二)核對原始憑證:
薪資:收據或薪資清冊或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為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注意以現金發放,或員工人數較上期大幅增加等非常規狀況,深入查核薪資發生之真實性。
加班費:
加班申請單、員工打卡片。
退休金:
實際繳納者為退休金繳款單,提列者為計算明細及傳票。
(三)員工短期休假於既得日認列薪資負債準備。
(四)員工及董監事酬勞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認列應付薪資。
(五)與稅務申報相關之查核
1.檢查帳列薪資支出金額與本期扣繳申報金額調節是否適法。
2.派駐在國外關係企業之員工,其薪資若列報於本國公司,應檢查是否有向該關係企業收取合理之報酬,或一部分薪資是由該關係企業支付。
3.限額計算:
(1)退休金、資遣費及加班費等免稅限額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檢查。
(2)超過上述免稅限額者,檢查是否列入扣繳申報,若未列入,應補申報。
二、旅費:
(一)核對原始憑證:
1.出差報告單。
2.膳宿雜費: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或國外交易憑證。
3.交通費:
(1)乘坐國內航線,為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2)乘坐國際航線,為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3)乘坐輪船旅費,為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乘坐計程車、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為車票票根或經手人之證明。
(5)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二)檢查出差人是否為公司員工。
(三)檢查出差地點是否與業務有關,特別注意度假勝地之出差。
(四)與稅務申報相關之查核:
1.膳宿雜費及交通費之限額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檢查。
2.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上列免稅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需核對至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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