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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主不只是一種政府的形式,它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相互溝通經驗的生活模式。—杜威
從法律理論的觀點來反思,就顯示民主過程的核心要素在於審議政治的程序性。—哈伯馬斯
一、民主與現代性
觀諸當代歐美社會政治哲學領域, 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 1929—),無疑是目前世界上碩果僅存的重要思想家之一。已屆高齡八十九的哈伯馬斯,由於研究興趣及學術領域橫跨哲學(知識論、科學哲學、法政哲學等等)、語言學、倫理學、社會學、心理學與宗教等等,其理論影響力遍及東西方,因
而有「世界性力量哈伯馬斯」的美譽(Outhwaite, 2010: 19;黃瑞祺,2010:9)。
檢視哈伯馬斯的思想要旨,其理論建構蘊含著對「現代性」(modernity)政治社會的思考與辯護。若進一步回顧他的理論特徵,我們可明顯看到他的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認知人類學階段」,在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末,主要在結合哲學、社會學和人類學,將知識(knowledge)和興趣(interest)結合起來,奠定其跨學科分析的知識論基礎。第二階段:「溝通理論階段」,自七十年代開始到八十年代中,歷經語言學轉向(linguistic turn),展開言語行為的普遍分析。
在這個階段,哈伯馬斯不僅透過批判馬克思主義重建批判理論,並結合社會理論、語言行為理論、道德理論和語言學,形塑一套縝密的溝通理論,作為其現代性思想的核心理論。第三階段:「法律政治理論階段」,九十年代以後,哈伯馬斯深入法律與民主的理論領域,運用先前的理論觀點展開權利體系的正當性、審議政治的程序理性分析,並對於現實世界的現象及發展,包括全球化、民族與差異問題、歐洲文化的自我認同等現代性自我理解,均有系統地提出他的規範性陳述與反省。
眾所周知,完成「溝通理論」的建構之後,晚近哈伯馬斯最大的學術貢獻之一即是從「論辯」(discourse)倫理學重構了一套完整的法政哲學體系:主張以溝通理性與公共領域為基礎,而轉化出的「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成為矯正選舉式民主或補強議會政治的參與式民主理論先驅。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後期哈伯馬斯所重建的法政哲學體系及其民主學說,已使得他的「現代性工程」或「後形上學思想計畫」,有了具體的制度性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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