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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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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銀行法為規範金融機構之法規,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務國際化,且開放與大陸銀行互相投資認股,2013年並開放銀行承做人民幣業務,如何健全銀行管理,以兼顧經濟發展、銀行股東利益和存款人權益,乃成為政府施政之重點,因此,銀行法為法商學系重要課程,也是銀行招考從業人員必考科目,作者綜合考試經驗、律師實務經驗和教學經驗,根據概念化、簡單化的原則編撰本書,先對條文作簡明之介紹,並對歷年來銀行法考題加以整理,讓讀者能馬上活學活用,使考生能順利考取,一般讀者也有增進銀行法知識之效用。
 
作者簡介
 
林勝安

現職:
  華視空中教學理財規劃及投資學主講
  林勝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美邦投顧證券分析師

學歷:
  臺中師專畢 
  中興大學企管系畢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畢
  行政院公費留學舊金山金門大學稅務研究所

經歷: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股長
  中興大學、臺中科大、朝陽科大教授投資學、證券交易法、商事法等課程
  慶宜證券顧問
  慶宜投顧副總經理
  大展綜合證券副總經理

考試:
  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財稅行政高考及格
  海關特考及格
  金融特考及格
  國家考試證券分析師考試及格

著作:
  股市完全精通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概要
  股票賺錢 101 招
  公司法概要
  共同基金理財
  如何投資未上市股票
  保險法概要
  銀行法概要

闕廷諭

現職: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副教授
  華視空中教學主講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企管系畢
  中國醫藥學院醫管所畢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銀行保險系副教授
  南亞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元培醫專醫務管理科講師兼科主任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主講及面授教師

著作:
  國際投資概論 民國100年8月2版   華視
  基金管理   民國101年2月2版   華視
  貨幣銀行學(下) 民國102年2月2版   華視

 

目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第三章 商業銀行
第四章 儲蓄銀行(刪除)
第五章 專業銀行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
第七章 外國銀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170268
  • 叢書系列:學科概要叢書
  • 規格:平裝 / 344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解說
傳統銀行法之制定目的,主要在於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但我國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後,除了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外,並兼顧適應產業發展,及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

(一)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為收受存款、辦理存款之仲介機構,其經營良窳,影響國家金融穩定和社會信用甚鉅,故立銀行法,明文規範,以期健全銀行業務經營。

(二)保障存款人權益:因存款係最基本之銀行業務,倘存款人權益無法確保,銀行將失去存在價值,金融監理也將喪失其目的。

(三)適應產業發展:銀行之經營,除謀求本身利益外,對國家經濟發展也要兼顧,當生產事業需求資金時,應予以適度融通,以提昇生產效率,促進經濟發展。

(四)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國家金融政策包括穩定物價水準,維持充分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等,銀行為儲蓄與投資之仲介機構,自應配合國家金融政策,達成上述功能。

第2條(銀行之意義)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解說
銀行定義可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之銀行,係指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信用合作社等;狹義之銀行,僅指具備創造貨幣與消滅貨幣功能之商業銀行而言。由於狹義之銀行定義,未必能完全適用於銀行法;廣義之銀行定義,又不易劃定明確界線,為避免適用上疑義,民國64年7月4日修正銀行法時,於第2條明確規定銀行之定義。依此定義,銀行必須具備二項要件:

(一)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組織登記:銀行經許可成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本法54);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法52)。

(二)必須經營法定銀行業務:所謂銀行業務,指依照本法第3條所定之業務範圍內,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或經中央銀行特許之銀行業務。又應注意者,本法所定銀行業務多達22種,並非各銀行皆得經營,有些仍需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因此,雖辦理銀行業務,如未依本法組織登記,仍不得視同銀行法上之銀行:例如郵政儲金匯業局、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所經辦業務項目─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等,與銀行經辦的業務項目雖屬相同,但因其設立所依據的是郵政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並非銀行法,自非屬銀行法所稱之銀行,只能列為廣義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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