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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考察:兼論台灣的原住民族權利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考察:兼論台灣的原住民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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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台灣的原住民族權利要如何落實?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的中華民國政府「兩公約施行法」應如何落實台灣原住民族的權利?本書針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的考察,確認台灣原住民族權利應有的權利內容,並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要求中華民國政府確實落實台灣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胡慶山

  【現職】

  淡江大學國際研究學院亞洲研究所日本組副教授兼日本研究中心主任
  台灣憲法學會理事
  當代日本研究學會監事

  【學歷】
  日本國立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淡江大學亞洲研究所所長、當代日本研究學會理事、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等

  【著作成果】
  《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上、下)
  《現代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周志宏、 許志雄、蔡茂寅主編
  《臺灣前途危機管理》許世楷、施正鋒編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陳慈陽主編
  《憲法與人權》周宗憲、廖欽福、蔡達智合著
  《各國語言政策》施正鋒編
  《亞洲人權發展國際學術硏討會論文集》胡慶山主編
  《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群策會
  《2006年台灣與世界關係》戴萬欽主編
  《2007年台灣與世界關係》戴萬欽主編
  《2008年台灣與世界關係》戴萬欽主編
  《當代國際法戰略關係下的台灣問題》
  《北朝鮮:社會主義與傳統的共鳴》/鐸木昌之著 
 

目錄

序 言

前 言/1

壹、歷史發展與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規定之制定經緯

一、歷史發展/13
二、制定經緯/16
三、解釋原則/20

貳、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的主體
一、少數者之用語/21
二、少數者的定義/24
三、少數者的類型/37
四、原住民族是否為少數者?/40

參、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實質內容
一、文化權利/47
二、宗教權利/80
三、語言權利/81

肆、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法性質與限制
一、公民權或人權?/87
二、保障屬於少數者的每個個人/91
三、自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之解釋/94
四、消極性質/110
五、積極性質/113
六、水平效果/116
七、權利限制/119

伍、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下的原住民族權利與其他條款之關係及保留/123

陸、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規定與日本國內法之關係

一、日本政府的報告書
─公約第二七條與愛努民族/129
二、日本的少數者保護與公約第二七條/133

柒、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規定與台灣法之關係
一、中華民國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
  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141
二、台灣相關法規及發生現實案例與公約第二七條規定/154
三、現行具體法律規定與公約第二七條規定之比較/161
四、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九號解釋與公約第二七條規定/167

結 論/171

參考文獻/189
 

序 言

  國際人權保障的發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截至今日,仍蓬勃發展生生不息。在現今仍主張代表中國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的台灣,亦經歷過戰後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體制與四十三年凍結中華民國憲法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體制,儘管廢除解嚴與臨時條款體制後,中華民國憲法亦經歷過七次的修改。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此部憲法隨著自由化與民主化後,基本人權的保障仍相當的落伍,已跟不上國際社會進步的人權保障時代潮流,特別是隨著資訊的日益發達,以及有一百七十多個國家承認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國共產黨獨裁專政的崛起,皆使得中華民國憲法的危險性、虛偽性、不正當性與不合法性不斷曝露,且不斷受到批判與挑戰。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本身應有的存在意義與價值,亦不斷地受到如同台灣憲法學會學界的強調與呼籲。

  仍堅持主張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中央政府的馬英九總統,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後,要求立法院在中華民國憲法內通過上述兩公約的施行法,藉此提升中華民國憲法中人權規定的落伍與不足。

  令人感覺奇異的是,過去經歷二二八事件等民主化與自由化奮鬥的台灣民主進步黨以人權立國為目標,極力推動的兩公約人權保障立法皆失敗,竟在建立戒嚴與動員勘亂體制的中國國民黨執政下,以毫無保留任何條款的方式完全批准兩公約。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將批准書送達聯合國秘書處要求存放,但受到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的拒絕,理由是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的決議,已驅逐蔣介石非法代表中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中央政府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但儘管如此,中華民國政府為求落實國際人權保障到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領土,包括蒙古、中國大陸與台澎金馬在內,即在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政府有實施義務的兩公約施行法,藉此提升台澎金馬的人權保障水準,為將來能在蒙古與中國大陸實施做準備。在上述的理解下,即可解釋為何「建立戒嚴與動員勘亂體制的中國國民黨執政下,以毫無保留任何條款的方式」完全批准兩公約與制定施行法的原因與背景所在。

  然而,上述中國國民黨的執政決心不斷受到挑戰,乃因隨著台灣海峽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崛起,特別是經濟實力躍居世界第二,甚至將來有可能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建立「中」美新型態的大國關係,甚至有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中美國」。將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可能會因美國積極介入﹙engage﹚戰略下,逐漸發展出擁有全世界普世價值的民主、自由、人權保障基準的憲法體制。

  在上述的背景因素下,以台灣為主體的憲法體制應該由兩千三百萬人建立,如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下的十三億人民以新憲法的方式,廢棄舊的中華民國憲法重新制定四部新憲法的方式,以新的憲法體制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而非目前藉由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的政治責任,此種非基本人權的憲法位階方式,亦非越過更重要的憲法位階模式,而透過中華民國政府兩公約施行法的法律位階方式,確保國際人權兩公約在台澎金馬的實施。

  本書即在上述的發展背景脈絡下,以兩公約施行法的制定內容,要求中華民國憲法下的中華民國政府有義務確保台灣原住民族的各項基本人權,落實國際人權保障的基準,提升台灣原住民族的各項基本人權。然而,公約其他的人權保障的落實,仍必須在以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為主權者的新憲法體制中加以落實後,參與聯合國的人權保障體制,接受聯合國依照兩公約規定對台灣新憲法體制的國際人權保障實施進行監督。

  因此,台灣原住民族的權利儘管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草擬的各項提案,與立法院所制定的相關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律加以保障,但皆未與兩公約施行法進行相關的法理連結,期盼本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考察——兼論台灣的原住民族權利」的出版,能激發台灣原住民族的所有構成員為自己應有的兩公約權利保障的獲得而努力,本書盼能成為台灣原住民族所有構成員,在爭取相關權利保障的奮鬥過程中的微薄幫助。

  本書能順利付梓,首先必須感謝全世界最暢銷最有影響力的書,聖經中的主耶穌,在聖經中聖父、聖子、聖靈、上帝的祝福、智慧的更新與源源不絕的同在。在此誠摯將本書獻給盼望慶山兒早日升等正教授,且已安息在主耶穌懷中的福梯父親,並感謝慈愛的陳里母親日以繼夜的禱告,愛妻惠慈的辛勤協助與鼓勵,箴柔、以諾、加恩三位兒女的乖巧貼心,迦南會淡江大學李世忠傳道教授夫婦在主耶穌裡的關愛與禱告,淡江大學亞洲所資深教授兼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的許慶雄教授的啟蒙與訓示,淡江大學亞洲所陳鴻瑜教授的剴切建言,得以向行政院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中心申請期刊書稿審查的補助,並獲得台灣社會科學引用索引﹙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SSCI﹚東海大學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會與三位匿名審查委員嚴謹與細心的審查與建議後的推薦,以及元照出版公司所有參與本書出版的人員,與因著本書出版後繼續向行政院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中心申請期刊書稿審查補助的作業同仁,感謝您的一切關心、關愛、付出與辛勞。

胡慶山
謹識於台灣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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