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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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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的國家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台海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瑋心


  現職
  中國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教授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研修會議專家學者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講師、助理教授
  獲科技部國內專家學者出席丹麥、澳洲國際會議
  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英國理論語言學、美國法律學雙碩士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
 

目錄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2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5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7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14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17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19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20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25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25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26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29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32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36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37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38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39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40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42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43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44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45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46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47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49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50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52
第八項 簡 評/54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55
第一項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響/58
第二項 Sam 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64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66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67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70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71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76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78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80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81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82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85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88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89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90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92
第六項 品格證據/93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103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項 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111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116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118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118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120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121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122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123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125
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 State)/126
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 State)/131
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 State)/132
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 State)/132
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 State)/133
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 State)/134
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 State)/135
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項 馬里蘭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項 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項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項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項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項 密蘇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項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項 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項 內華達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項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項 紐澤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項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項 紐約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項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項 北達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項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項 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項 奧瑞岡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項 賓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項 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項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項 懷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161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1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3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164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節 小 結/186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193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199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206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206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208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212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222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223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224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241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243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250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253
第一項 激動言詞/254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257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261
第四項 殘餘例外/263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270
第一項 專家證人/271
第二項 外行證人/281
第三項 品格證據/282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287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288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289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290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291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292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292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293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293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296
第七節 小 結/296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299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301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04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305
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310
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311
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316
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319
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321
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323
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326
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333
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336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338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340
第四節 小 結/341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343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348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352
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352
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354
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354
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355
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355
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357
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360
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361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363
第四節 小 結/366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367
第二節 修法方向/373

附 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騷擾防治法/385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393
 



  謹將本書,獻給夢中來電話的女孩。

  本文筆者教授美國法導論,從未想過20年前理論語言學的學位,竟對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產生了某種連結。有關下面作夢的敘述,至今仍是個謎,一來性侵害案件非筆者研究的興趣領域,二來筆者不信仰鬼神,三來更沒有參與運動。惟基於對夢的好奇,加上若干巧合,爰決定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定強姦罪,以及美國法院審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操作模式。

  不知何緣故,當時手邊正在進行美國行政搜索的研究,確實無暇關注白玫瑰運動議題的延燒。某日作夢,筆者手機聲響,接聽後,一名女孩哭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他們把我衣服脫光了。」筆者回答:「別惡作劇了。」隨即掛上電話。不久,電話聲再次響起,同一名女孩,重複方才淒厲的呼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求妳,快一點!」忽見一名裸身女孩側身蜷曲地上一角。這次,筆者急問:「妳人在哪裡?」夢中閃過幾個畫面,筆者到處找尋那名女孩的住所,接著,見己佇在一戶人家房門外,前來應門者答:「女孩不在家。」此刻,筆者內心一驚:「糟糕,出事了!」

  猛然醒來,抱膝坐起,魂魄尚未落定,床邊的手機鈴聲突然大作,要說那時的驚嚇,同如撞見貞子,大白天恐也無人採信。自幼長輩告誡遠離鬼神,況日未有所思,何來所夢,縱說予人聽也惹好笑。儘管心存狐疑,卻爾後2週,勤查文獻,文思奔湧,拾筆如有神力,遂決定前往東吳大學旁聽證據法課程,而獲得本書的研究心得。

  夢之為兆,由來尚矣。我國經史雜說亦載,周文王夢飛熊入帳而得太公。沛公夢一羊,拔其角、斷其尾,後成漢王。唐高祖夢身為群蛆所食,乃趨附也,故得天下。梁願未入試之前,夢見來人賜狗肉一片,高中「狀」元。隋文帝未發跡前,夢見斷了左臂,成了獨拳(權),登基稱帝後,於武昌下遊三十里處,興建一座吉祥寺。唐李勝美拜荊州太守,某夜忽夢己首為虎頭,古云君龍臣虎必有封贈,果為君相。夢,好似一種意象語言,但該意象究何而生,不得而知。德國化學家凱庫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é)曾夢見一條正在吞食自己尾巴的蛇,進而悟出苯環(Benzene)的分子結構1。

  提及作夢一節,不過留下紀錄,希冀書中的「發見」不負所託。
 
張瑋心
2016年9月12日
寫於研究室
1 David H. Wilcox Jr. & Frederick R. Greenbaum (1965),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 42: 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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