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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鍵選擇(5版)

刑法關鍵選擇(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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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以各科原有體系為經,以易漏法條為緯,建構出完整體系。不只收錄歷屆律師、司法官經典試題,還有作者自擬題及超級詳解,補強申論題考試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關鍵選擇》絕對是您關鍵時刻的最佳選擇。

  學習,應該是件快樂、讓人有成就感的事,可是為什麼考生總是彷彿置身地獄之中呢?原因就是沒有找對方法,才會對本科目失去興趣與信心,所以本書除了法律部分絕對有品質保障外,更強調的是「有趣」、「好讀」。

  說實在的,相較於條文比刑法多了好幾倍、而且還可能有類推適用情形的民法,或是大法官給一堆說法讓人頭暈目眩的行政法,其實刑法根本就是門輕鬆好賺分的科目!只是刑法的入門門檻較高,學習時容易因為一開始搞不懂刑總內容而對刑法失去興趣。筆者學習過程有幸接連遇到幾位教學方式很有趣的恩師們,希望本書也能如恩師們一樣,用最「輕鬆易懂」的方式,讓讀者快速瞭解被誤認為「很硬」的刑法,使考生們在考場上屢創佳績!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敖喬


  台大法律系學士、台大法律學系研究所刑法組碩士,現在當執業律師當得很開心,一點都不想去當司法官。

  性別未定,個性變態,喜歡小男孩跟女孩(二次元限定)。最後悔的事是大學時代都沒有好好念書,最得意的事情是大學前四年都沒有念書,可是在抓到有效率的念書方式後,後來還是念了一年多就考上各校法研跟律師。專長是CS、世紀帝國、星海、LOL,還有背各種戀愛遊戲攻略跟BL小說。

  這種咖都可以考得上,有沒有很勵志!
 

目錄

【總則編】
Chapter 1 法例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與從舊從輕原則 ‧1-3
壹 罪刑法定主義 ‧1-3
貳 從舊從輕原則 ‧1-3
第二節 我國刑法適用範圍及外國法院判決、執行之效力 ‧1-9
壹 屬地原則 ‧1-9
貳 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1-9
參 屬人原則‧1-10
肆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與執行 ‧1-12

Chapter 2 客觀構成要件
第一節 行為 ‧2-3
壹 行為 ‧2-3
貳 行為數 ‧2-3
參 作為犯/不作為犯 ‧2-9
肆 原因自由行為 ‧2-12
第二節 因果關係 ‧2-13
壹 導讀 ‧2-13
貳 考點分析 ‧2-14
第三節 結果 ‧2-18
壹 導讀 ‧2-18
貳 考點分析 ‧2-20

Chapter 3 主觀構成要件
第一節 故意犯 ‧3-3
壹 行為 ‧3-3
貳 考點分析 ‧3-3
第二節 過失犯 ‧3-8
壹 導讀 ‧3-8
貳 考點分析 ‧3-9
第三節 客觀處罰條件以及特殊主觀要素 ‧3-13
壹 導讀 ‧3-13
貳 考點分析 ‧3-13

Chapter 4 違法性
第一節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4-3
壹 依法令之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與業務上正當行為 ‧4-3
貳 正當防衛 ‧4-7
參 緊急避難 ‧4-13
第二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4-19
壹 導讀 ‧4-19
貳 考點分析 ‧4-19

Chapter 5 罪責
第一節 責任能力 ‧5-4
壹 導讀 ‧5-4
貳 考點分析 ‧5-6
第二節 不法意識 ‧5-9
壹 導讀 ‧5-9
貳 考點分析 ‧5-9
第三節 期待可能性 ‧5-12
壹 導讀 ‧5-12
貳 考點分析 ‧5-12
第四節 中止犯 ‧5-14
壹 導讀 ‧5-14
貳 考點分析 ‧5-14

Chapter 6 錯誤論
第一節 事實面錯誤與法律面錯誤 ‧6-4
壹 導讀 ‧6-4
貳 考點分析 ‧6-4
第二節 一般錯誤與反面錯誤 ‧6-7
第三節 構成要件錯誤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8
壹 構成要件錯誤 ‧6-8
貳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15
第四節 法律面錯誤 ‧6-18
壹 幻覺犯 ‧6-18
貳 違法性錯誤 ‧6-18

Chapter 7 共犯論
第一節 正犯 ‧7-3
壹 導讀 ‧7-3
貳 考點分析 ‧7-4
第二節 教唆犯 ‧7-10
壹 導讀 ‧7-10
貳 考點分析 ‧7-10
第三節 幫助犯 ‧7-17
壹 導讀 ‧7-17
貳 考點分析 ‧7-17
第四節 共犯身分 ‧7-20
壹 導讀 ‧7-20
貳 考點分析 ‧7-20

Chapter 8 其他考點
第一節 刑與沒收 ‧8-3
壹 主刑之種類 ‧8-3
貳 從刑之種類 ‧8-3
參 易科罰金 ‧8-3
第二節 累犯 ‧8-8
壹 累犯 ‧8-8
貳 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 ‧8-8
參 累犯規定之除外 ‧8-8
第三節 刑之酌科與加減 ‧8-11
壹 量刑事由 ‧8-11
貳 動機 ‧8-12
參 自首 ‧8-12
肆 刑之加減 ‧8-12
伍 刑之加減順序 ‧8-13
陸 零數不算 ‧8-13
第四節 緩刑、假釋、時效其他 ‧8-17
壹 緩刑 ‧8-17
貳 假釋 ‧8-18
參 時效 ‧8-19
肆 保安處分 ‧8-19

【分則編】
Chapter 1 生命身體法益

第一節 殺人罪 ‧1-4
壹 普通殺人罪 ‧1-4
貳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6
參 義憤殺人罪 ‧1-8
肆 生母殺嬰罪 ‧1-11
伍 加工自殺罪 ‧1-12
陸 過失致死罪 ‧1-14
第二節 傷害罪章 ‧1-15
壹 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 ‧1-18
貳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18
參 聚眾鬥毆罪 ‧1-18
肆 過失傷害罪 ‧1-20
伍 妨害幼童發育罪 ‧1-20
第三節 墮胎罪章 ‧1-22
壹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1-22
貳 加工墮胎罪 ‧1-25
參 未得承諾使墮胎罪 ‧1-27
肆 公然介紹墮胎罪 ‧1-28
第四節 遺棄罪章 ‧1-29
壹 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 ‧1-29
貳 特別阻卻成立事由 ‧1-33

Chapter 2 自由法益
第一節 妨害自由罪章 ‧2-3
壹 私行拘禁罪 ‧2-3
貳 強制罪 ‧2-6
參 恐嚇危害安全罪 ‧2-8
肆 侵入住居罪 ‧2-10
伍 違法搜索罪 ‧2-12
第二節 妨害性自主罪章 ‧2-15
壹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2-15
貳 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 ‧2-17
參 乘機性交猥褻罪與準強制性交罪 ‧2-22
肆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與結合犯 ‧2-24
伍 濫用權勢性交罪與詐術性交罪 ‧2-25

Chapter 3 名譽與秘密法益
第一節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3-3
壹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3-3
貳 免責條件 ‧3-6
第二節 妨害秘密罪章 ‧3-9
壹 妨害書信秘密罪 ‧3-9
貳 窺視竊聽竊錄罪 ‧3-11
參 洩漏業務秘密罪、洩漏工商秘密罪 ‧3-15
肆 利用電腦洩密罪 ‧3-19

Chapter 4 財產法益
第一節 竊盜、搶奪與強盜罪章 ‧4-5
壹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4-5
貳 加重竊盜、搶奪、強盜罪 ‧4-9
參 加重竊盜罪之修正 ‧4-15
肆 搶奪罪 ‧4-15
伍 強盜罪 ‧4-18
陸 準強盜罪 ‧4-24
柒 強盜罪結合犯 ‧4-27
第二節 侵占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 ‧4-31
壹 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與公務公益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 ‧4-31
貳 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與準詐欺罪 ‧4-37
參 對機器設備詐欺罪 ‧4-42
肆 背信罪與重利罪 ‧4-44
第三節 其他財產犯罪 ‧4-49
壹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4-49
貳 贓物罪章 ‧4-52
參 毀棄損壞罪章 ‧4-54

Chapter 5 社會法益
第一節 公共危險罪章 ‧5-3
壹 放火罪 ‧5-3
貳 決水罪 ‧5-10
參 妨害救災罪 ‧5-11
肆 妨害交通相關之公共危險罪 ‧5-12
伍 危險物品相關之公共危險罪 ‧5-22
陸 妨害公用事業罪 ‧5-22
柒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相關之公共危險罪 ‧5-24
捌 毒化公眾飲食物品相關之公共危險罪 ‧5-25
玖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與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5-25
拾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5-26
第二節 公共信用相關罪章 ‧5-27
壹 偽造貨幣罪 ‧5-27
貳 偽造有價證券罪 ‧5-30
參 偽造文書印文罪 ‧5-36
第三節 其他社會法益相關罪章 ‧5-44
壹 妨害風化罪章 ‧5-44
貳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5-49
參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 ‧5-52
肆 鴉片罪章與賭博罪章 ‧5-56
第四節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5-59
壹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5-59
貳 破壞電磁紀錄罪、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及加重其刑規定 ‧5-61
參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5-64

Chapter 6 國家法益
第一節 瀆職罪章 ‧6-3
壹 賄賂罪 ‧6-3
貳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濫權追訴處罰罪 ‧6-9
參 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6-11
肆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6-14
伍 公務員圖利罪 ‧6-15
陸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6-17
柒 不純正瀆職罪 ‧6-19
第二節 妨害公務罪 ‧6-22
壹 妨害公務罪 ‧6-22
貳 妨害考試罪 ‧6-25
參 本罪章其他犯罪 ‧6-28
第三節 妨害投票與妨害秩序罪章 ‧6-31
壹 妨害投票罪章 ‧6-28
貳 妨害秩序罪章 ‧6-31
第四節 妨害司法權相關罪章 ‧6-36
壹 脫逃罪 ‧6-36
貳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6-40
參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 ‧6-41
肆 湮滅刑事證據罪 ‧6-43
伍 偽證罪 ‧6-47
陸 誣告罪與準誣告罪 ‧6-49

 
 

五版序

  想想從本書出版至今居然已經近十個年頭了,筆者也從研究生變成菜菜律師、再變成不那麼菜的稍微資深律師了,但十年來不變的,則是依舊得被交稿日與編輯們不停追殺⋯⋯。

  十年來,不只國考的方式調整過幾次,連刑法的條文也有著為數不少的變動。選擇題的考試歷經了十年的過程,現在終於有更多的考題可作為資料庫供筆者參考與揀選作為本書之素材;比起本書初版時一堆筆者自擬的題目,現在可以更精準地針對過去的考題對讀者說明,就以國家考試為目標來說,這次五版的大改版應該會比過去幾個版次來得更能讓讀者在有限的時間中,以更高的效率面對考試吧!

  在忙碌的工作之餘爬梳龐大的考題資料庫並非易事,筆者在交完稿件的瞬間實在覺得如釋重負,也在此祝各位讀者在看完本書、考完國考後,放榜那天也能有這樣如釋重負的感受!
 
敖喬2021.5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5260699
  • 叢書系列:關鍵選擇
  • 規格:平裝 / 456頁 / 17 x 23 x 2.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5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Chapter 3 主觀構成要件
 
◎沒時間也要看的導讀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1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2項)。」民法上雖然有「無過失責任」之設計,但刑法上的犯罪只有故意犯跟過失犯兩種;並且,過失犯的成立須以刑法有規定處罰過失犯者為限。以下,我們就先探討故意犯的部分,之後再作過失犯之介紹。
 
簡單來說,行為人對於所犯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必須要有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方可能成立故意或過失犯罪。刑法中的主觀要件,大致上可以以下表來表示:
 
第一節 故意犯
 
壹 行為
 
通說認為「故意」的要素包括認知(知)與意欲(欲)兩者,或者說是對構成要件實現之「預見」。
 
所謂的「認知」,代表行為人於行為時,不但認識到其「正在實現某個行為」之事實,並進一步要求須認識到該行為可能具有某種法益侵害的社會意義;至於「意欲」則是行為人實現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之決意,通說認為本要素為主觀面歸責之基礎。少數學者有主張「故意」僅以「認知」(對法益侵害結果之「預見」)為其要素,雖然並非通說,但就考試上倒是可以考慮把關注重點放在行為人的「預見」上面,不必特別區分「認知」、「意欲」。
 
除了上開兩要素以外,在選擇題考試中較容易考出來的是「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與「主客觀對稱」原則。前者是指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的當時即具備「故意」,所以無論是「事前故意」或「事後故意」,都無法補正行為當時並無故意的瑕疵,行為當時仍舊是欠缺故意(但仍可能有過失);後者則是指: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對於其客觀上的行為、因果關係與結果均有認識,方具備「故意」。
 
貳 考點分析
 
一、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基本上就是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相對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意欲似乎較不強烈,也就是說,行為人並不是積極地想要讓結果發生,而是消極地不反對結果發生。
 
有論者採意欲無用論,認為其實有認知到結果發生之可能,那就已經具備故意了,根本不需要再用意欲來區分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反正它們都是故意,其實這也跟實務見解認定之結果大致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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