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法之緒論
本節主要先讓讀者瞭解土地的意義、種類、特性及類型等,期讓讀者能對以下章節之主題能快速入門,事半功倍。
壹 土 地
一、意義
(一)狹義:僅指地球表面之陸地。
(二)廣義:包括地球表面之陸地及水域。
(三)最廣義:舉凡陸地、水域及一切天然富源皆屬之。此為土地法所指之土地。
二、種類
(一)依權屬分:
1.公有土地: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土§4)
2.私有土地: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土§10)
(二)依土地使用管制分:
1.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平權§3)
2.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平權§3)
三、依使用性質分(土地法之分法)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土§2)
四、執行機關
(一)原則:土地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土§3)
(二)例外:
1.由其他機關執行者。(土§59、101、105、122、131、132、159)
2.地政機關會同其他機關執行者。(土§86、12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