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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邏輯 下卷

大邏輯 下卷

Wissenschaft der Log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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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黑格爾的《邏輯學》,通稱「大邏輯」,《哲學全書》中的〈邏輯學〉,即通稱的「小邏輯」。

  黑格爾把邏輯學分為三部分,就是「存在論」 (「有論」)、「本質論」和「概念論」。前兩部分合稱客觀邏輯,分別出版於1812年和1813年,第三部分稱主觀邏輯,出版於1816年。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出發點,是承認在自然和人類社會出現以前存在一種作為世界本原的「理念」,他的哲學體系就是對理念發展過程的描述。他認為,邏輯學是研究理念本身發展的科學。當理念處於「存在」以及與之相關聯的「本質」階段時,稱之為客觀邏輯;當理念揚棄了與「存在」以及與之相關聯的「本質」而作為概念的概念,即作為「主觀性」的概念出現時,就稱之為主觀邏輯。因此,《大羅輯》(即《羅輯學》)由客觀邏輯和主觀邏輯兩部分組成。

  《大羅輯》上冊內容為導讀、客觀邏輯「存在論」、索引。

  《大羅輯》下冊內容為客觀邏輯「本質論」和客觀邏輯「概念論」、索引,譯後記及黑格爾年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黑格爾(G. W. F. Hegel,1770—1831)


  德國哲學家,一生著述頗豐,代表作品有《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哲學史講演錄》等。

譯者簡介

先剛


  1973年12月30日生,四川瀘州人,任教於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教研室。2013年出版新譯本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五南出版),語言平實,行文流暢,是迄今評價相對完美的中文譯本。
 
 

目錄

第一部分 客觀邏輯

第二卷 本質論

第一篇 本質作為自身內反映
第一章 映像
第二章 本質性或反映規定
第三章 根據

第二篇 現象
第一章 實存
第二章 現象
第三章 本質性對比關係

第三篇 現實性
第一章 絕對者
第二章 現實性
第三章 絕對的對比關係

第二部分 主觀邏輯

第三卷 概念論

前言
概念通論
劃分

第一篇 主觀性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判斷
第三章 推論

第二篇 客觀性
第一章 機械性
第二章 化學性
第三章 目的論

第三篇 理念
第一章 生命
第二章 認識活動的理念
第三章 絕對理念

譯後記

索引
人名索引
主要譯名對照及索引

黑格爾年表
 



  關於本書在黑格爾哲學乃至整個西方哲學中的重要性和歷史地位,這裡無需贅言。眾所周知,《精神現象學》是整個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導論和入門之徑,但只有基本掌握了《大邏輯》,才可以說真正能夠窺探黑格爾哲學的堂奧。因此對任何一個學習和研究黑格爾哲學的人來說,《精神現象學》和《大邏輯》的研讀都應當是一項連貫的工作,而黑格爾本人亦指出,《大邏輯》是《精神現象學》的「第一個續篇」 。

  嚴格說來,本書的書名應當叫做《邏輯科學》(Wissenschaft der Logik),但考慮到《大邏輯》這一書名在漢語學界早已根深蒂固,我們就沿用了舊的名稱。此外需要指出,黑格爾除了這部《大邏輯》之外,還有一部《小邏輯》,即後來的《哲學科學百科全書》第一部分「邏輯學」。《大邏輯》和《小邏輯》的區別,當然主要不是在於篇幅的單純大小,而是在於前者通過空前絕後的縝密精深的推演,將辯證法的本質特徵呈現到了極致——這對黑格爾的作為概念發生史的邏輯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相比之下,後者作為一份用於授課的「綱要」(Grundriss),更像是一系列具有獨斷論色彩的「保證」。就此而言,要真正理解和領會黑格爾的邏輯學,《大邏輯》是唯一的選擇。之前學界有一種論點,以為《小邏輯》相對而言容易理解,是進入黑格爾的最佳入門書,但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因為《小邏輯》中真正算得上通俗易懂的,只有「思想對待客觀性的三種態度」這一部分(該書第26-78節),相當於一部小型哲學史,至於涉及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學的部分,則是非常簡略和晦澀難懂,遠遠不及《大邏輯》的詳盡論證,因此很難幫助我們掌握黑格爾的邏輯學思想。而要瞭解黑格爾的哲學史觀,我們還不如直接讀他的《哲學史講演錄》更為合適。

  《大邏輯》最初分為三卷(即《存在論》、《本質論》、《概念論》),分別於1812、1813、1816年由紐倫堡的希拉克(Schrag)出版社陸續出版。黑格爾憑藉此書名聲大振,於1816年獲得海德堡大學教授席位,隨後於1818年赴柏林大學任教,逐步登上德國哲學界的王座。1831年,黑格爾準備出版該書第二版,並首先修訂《存在論》卷,為其增補了大量內容,只可惜他在當年底因為身染霍亂而突然去世,而寫於11月7日的該書第二版序言也成了他的絕筆。這一卷《存在論》於1832年由斯圖加特-圖賓根的柯塔(Cotta)出版社出版之後,完全取代了1812年版《存在論》,後者直到20世紀六十年代才重新得到人們某種程度上的關注,但從客觀的思想影響史來看無法與前者相提並論。正因如此,我們今天研究《大邏輯》,最基礎的文本仍然是由1832年版《存在論》加上黑格爾沒來得及修訂的1813年版《本質論》和1816年版《概念論》構成的這個整體。由於《大邏輯》篇幅巨大,所以大多數通行的版本都是將該書分為上下兩卷出版,上卷包含《存在論》(1832年版),下卷包含《本質論》和《概念論》。我們這個新譯本的底本,即莫爾登豪爾(E. Moldenhauer)和蜜雪兒(K. M. Michel)於1972年重新整理出版的20卷本「黑格爾著作集」或所謂的「理論著作版」(Theorie-Werkausgabe) ,也是採用了這個編排方法,其中第5卷《邏輯學 I》相當於《大邏輯》上卷,而第6卷《邏輯學 II》則是相當於《大邏輯》下卷。

  需要承認,雖然我此前已經翻譯了《精神現象學》,但翻譯《大邏輯》對我來說是一個更為巨大的挑戰。首先是因為,《大邏輯》在思想的抽象和艱深晦澀程度上比《精神現象學》猶有過之而無不及,再就是,前者對於大量概念術語的使用也比後者嚴格和精緻得多,比如Sein,Dasein和Existenz在《精神現象學》或其他著作裡可以通譯為「存在」,但在《大邏輯》裡則必須嚴格地分別譯為「存在」、「定在」和「實存」。類似的,諸如Realität(實在性)和Wirklichkeit(現實性),Unterschied(區別)、Differenz(差別)和Verschiedenheit(差異性),Bestimmtheit(規定性)和Bestimmung(規定),Eines(某一)、Eins(單一體)和Einheit(統一體)等等通常被簡單當作同義詞來使用的概念術語,在《大邏輯》裡也必須嚴格地區分開並在概念發生過程中加以定位。又比如,同一個詞Verhältnis在《大邏輯》的不同階段,必須分別譯為「比例關係」和「對比關係」。以上所有這些譯法都不是隨意決定的,而是取決於每一個概念術語在文本中出現時的位置和意義,以及譯者對此的理解把握。這裡要求譯者一方面必須尊重學術傳承,而不是處處標新立異以彰顯自己的無聊個性,另一方面必須基於對黑格爾哲學的更深理解,指出並糾正前人的疏漏和錯誤。准此,我在翻譯《大邏輯》的時候參考了賀麟、楊一之、梁志學、楊祖陶、薛華等前人的工作,經過對照和斟酌,在總體上主要採納賀麟的譯法,但在某些概念術語上有所改動,比如把Etwas譯為「某東西」而非「某物」,把Eines譯為「某一」而非單純的「一」,把Idealität譯為「理念性」而非「觀念性」等等。熟悉我的翻譯的讀者可能早就發現,《精神現象學》新譯本已經做了一些類似的工作,比如重新揭示出das Ansich(自在體)和das Selbst(自主體)這一對長久被消弭的重要概念,並嚴格區分das Wahre(真相)和Wahrheit(真理),或將Er-Innerung譯為「深入內核過程」等等。這些新的譯法建立在我對黑格爾哲學多年的研究和理解把握之上,而且我確信它們是必要的、至關重要的。至於這些新譯法的理由,讀者可參閱我的相關研究   或我在譯著的序言或相應註腳中給出的解釋。

  借此機會,我就自己的翻譯理念再作一番簡單告白。自從新譯本《精神現象學》於2013年首次出版以來,雖然其中還是不免有一些錯誤(這些錯誤大多數已經重印或再版的時候得到修正),但總的說來,學術界仍然對其多有肯定,其中經常談到的一點,就是認為新譯本的文筆流暢通達,大大減輕了讀者在研讀黑格爾時的無謂負擔。假若這個讚譽多多少少符合一點事實,那也不是因為我個人有什麼特別本事,而是因為黑格爾本人的文風就是如此,而我恰好精通德語,看懂了原文,然後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清楚而準確地將其轉化為中文而已——需要強調的是,這裡的「準確」不是指拘泥於原文句子的外在形式(當然我對此也是儘量遵守的),更不是指硬譯死譯(有翻譯經驗的人都知道,這其實是最容易的,哪怕譯者德語水準並不過關),而是指緊緊抓住原文句子內部的邏輯關係,按照我們中國人正常的思維和說話方式將原文的意思忠實地加以再現。我翻譯的謝林著作同樣也是遵循這個翻譯理念。人們常說,譯者要讓黑格爾「說中文」,依我看,當務之急毋寧是讓黑格爾「說人話」,像一個正常人(尤其是正常的中國人)那樣說話。至於有人竟然將這種正常的、本應如此的流暢通達等同於「通俗」,進而等同於「不嚴謹」,那我對這個批評意見只能敬謝不敏了。實際上,德國古典哲學四大家裡,暫撇開康得不論,不管是費希特、謝林,還是黑格爾,他們的艱深都是體現在思想本身上面,而不是因為他們只會寫不知所云的文字。熟悉黑格爾德文原文的人都知道,黑格爾的文字尤其是一種典型的樸實無華中充滿閃光點的文風,而這是我在翻譯《精神現象學》及本書的過程中努力想要加以忠實傳達的。當然,由於個人能力畢竟有限,新譯本《大邏輯》必定也會存在著錯誤之處,在此敬請各位方家指正,以俟將來再做修訂。
 
先剛
2021年8月於北京大學外國哲學研究所、北京大學美學和美育研究中心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176294
  • 叢書系列:經典名著文庫
  • 規格:平裝 / 616頁 / 17 x 21 x 2.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A. 本質性的東西和非本質性的東西

本質是已揚棄的存在。它是單純的自身等同性,並在這個意義上是對整個存在層面的否定。如此,本質與直接性相對立,後者作為本質的發源地,在這個揚棄活動中保全了自己,並且保留下來。按照這個規定,本質本身是一個存在著的、直接的本質,而存在僅僅是一個與本質相關聯的否定者,不是自在且自為的。因此,本質是一個已規定的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和本質重新表現為一般意義上的他者,彼此漠不相關,因為雙方都具有一個存在或一個直接性,並且就這個存在而言具有同樣的價值。

但與此同時,存在作為本質的對立面,是非本質性的東西;存在作為本質的對立面,被規定為已揚棄的東西。因此一般而言,存在僅僅表現為本質的一個他者,於是本質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本質,毋寧只是另一個已規定的定在,即本質性的東西。

本質性東西和非本質性東西的區別使本質重新落入定在的層面,因為本質首先被規定為一個直接的存在者,隨之被規定為一個僅僅與存在相對立的他者。這樣一來,定在的層面就被置於根基處,至於「這個定在裡的存在是一個自在且自為的存在」,則是一個外在於定在本身的進一步的規定,正如反過來看,本質只有在一個特定的情況下,即相對於一個他者而言,才是一個自在且自為的存在。——所以,當定在那裡區分出一個本質性的東西和一個非本質性的東西,這個區分是一個外在的設定,即讓一個部分脫離另一個部分,同時並未觸及定在本身,——是一種落入第三者的分離。這裡並未規定什麼東西是本質性的或非本質性的。[19] 這個區分來源於一個外在的視角或考察,因此同一個內容有時候被看作是本質性的,有時候被看作是非本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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