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於民國84年消防法大修改,其中納入日本防火管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第13條),且場所為能自衛消防,至少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與避難班;此三個班別與四大系統之水/化學系統(滅火)、警報(通報)及避難系統是同樣宗旨的。亦即,火災應變行動應有上揭三項,且通報為優先之實施順位(如同警報是帶動消防設備之火車頭一樣)。然而,揆之國內建築物火災死亡案例,許多是歸究於火災發現人員,未優先實施通報,特別是小規模場所在通風控制燃燒之火勢下,人員逃出後未關閉房門情況,導致火勢擴大致內部人員仍不知情下快速葬身火窟。
在排煙設備方面,作者一直無法理解,於『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檢討消防排煙設備』之理。此款低門檻之嚴厲法規,查遍日本消防法規並無此規定,這可能源自國內建築技術規則: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係屬無窗戶居室,應設置排煙設備。如是設自然排煙,這影響深度尚可接受,人民在經濟上也還可接受,但如要求機械排煙,則需排煙機或排煙風管及緊急電源等顯著經濟成本。反觀日本消防排煙應設場所,法規要求除舞臺"e500 m2外,在指定場所(特定防火對象物)之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e1000 m2者,始有檢討之必要。事實上,消防設備之設計宗旨,應以經濟有效為主要原則,畢竟一棟建築物在其50年使用期間,可能會發生火災機率算是低的(不嚴謹算法約4.7/1000)。
此外,於消防搶救上必要設施方面,有些列入避難系統國家考試範圍,如排煙設備(搶救之消防法規上居室排煙、避難之建築法規上梯間排煙)、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供電系統、防災中心等設備設施。因此,在避難系統編輯重心係以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試及教學用書方式來撰寫,在火災學原理、結構力學、避難理論等基礎,將設備之構造、動作原理、系統組成,以圖示進行解說,納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設計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基準、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等命題為範圍,文末也納入消防設備師(士)近9年完整歷屆考題,非常適宜參加報考之讀者;也能作為消防設備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工具用書。
從事消防教育工作者,無不思索如何以個別單元或彼此整合單元,使資料具體呈現圖解空間有機形態,以讓學生或讀者更有興趣來探究發掘。欲透澈消防安全設備需熟稔四大系統,也需瞭解設備檢修作業基準、認可基準及測試報告書,這為本次出版全系列用書(六本)。而國內消防設備法規參考自日本,本書以其第一手資料,從學理面、法規面及實務面來進行解析,並花相當時間於電腦繪圖上,無不希望以圖解使讀者從複雜條文中,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倘若本書對教學與實務上有此微貢獻,自甚感榮幸,這也是筆者孳孳不倦之動力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