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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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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移民行政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一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國考這條路上,雖然孤獨而又漫長,但擁有能夠為了自己人生目標而努力的機會不是很美好嗎,就像筆者沒有挺鼻大眼,還是想成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勝利組(哭)。
 
  做了決定就破釜沈舟的念書,跟著我一起來,一二三~殺~
 

目錄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5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30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30
貳、夫妻之住所‧2-31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1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1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7
壹、通則‧2-37
貳、法定財產制‧2-38
參、約定財產制‧2-49
Section 5 離婚‧2-70
壹、兩願離婚‧2-70
貳、裁判離婚‧2-72
參、調解與和解離婚‧2-76
肆、離婚之效力‧2-76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稱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貳、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貳、婚生否認‧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礎概念‧3-17
貳、準正‧3-17
參、認領‧3-18
Section 4 收養‧3-38
壹、收養之要件‧3-38
貳、收養之效力‧3-46
參、收養之終止‧3-48
Section 5 親權‧3-61
壹、親權之意義‧3-61
貳、親權之內容‧3-61
參、親權之行使‧3-64

Chapter 4 監護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監護‧4-3
壹、監護人之設置原因‧4-3
貳、監護人之確定‧4-3
參、監護人之權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4-11
壹、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原因‧4-11
貳、監護人及輔助人之選定‧4-11

Chapter 5 扶養
壹、概說‧5-3
貳、扶養之發生要件‧5-3
參、扶養之範圍及順序‧5-5
肆、扶養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養義務之減免‧5-7

繼承編
Chapter 6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6-3
壹、積極要件‧6-3
貳、消極要件‧6-4
Section 2 繼承之主體與應繼分‧6-12
壹、繼承人‧6-12
貳、應繼分‧6-15
Section 3 繼承回復請求權‧6-47
壹、基礎概念‧6-47
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6-47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6-48
肆、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之效力‧6-52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6-54

Chapter 7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7-3
壹、繼承之標的‧7-3
貳、繼承之費用‧7-3
參、遺產酌給請求權‧7-3
Section 2 遺產之計算分配‧7-7
壹、繼承遺產之分配‧7-7
貳、繼承債務之清償‧7-14
Section 3 遺產之清算程序‧7-34
壹、法定清算程序‧7-34
貳、自行清算程序‧7-36
Section 4 繼承之類型‧7-47
壹、無限責任‧7-47
貳、拋棄繼承‧7-47
參、無人承認之繼承‧7-50

Chapter 8 遺囑
Section 1 通則‧8-3
壹、遺囑之特性‧8-3
貳、遺囑能力‧8-3
參、遺囑之內容‧8-3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8-4
壹、自書遺囑‧8-4
貳、公證遺囑‧8-5
參、密封遺囑‧8-5
肆、代筆遺囑‧8-6
伍、口授遺囑‧8-7
陸、遺囑見證人之資格‧8-8
Section 3 遺囑之撤回‧8-15
壹、基礎概念‧8-15
貳、遺囑撤回之方式‧8-15
Section 4 遺贈‧8-21
壹、遺贈之意義‧8-21
貳、遺贈之要件‧8-21
參、遺贈之承認與拋棄‧8-22
肆、遺贈之效力‧8-22
伍、遺贈物上代位之推定‧8-22
陸、附負擔之遺贈‧8-23
柒、遺贈之撤銷‧8-24
捌、遺贈與死因贈與‧8-24
Section 5 特留分‧8-31
壹、特留分之比例‧8-31
貳、特留分扣減權‧8-31
Appendix 參考文獻
 

三版序
 
  感謝讀者們支持,本書才能迎來第三版。本次改版除將試題更新至110年度高普考外,另一改版重點為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法,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結婚、離婚、收養、監護等相關配套條文亦配合修正。因新法112年1月1日才施行,故本次改版在補充新法之餘,仍保留舊法規定與爭點,請各位讀者互相參照,在新修法的這幾年,還是要多留意題目給的時間資訊唷。
 
  希望各位今年都能平安順利地結束考試人生,尤其去年經歷過延後考試期程痛苦的考生們,筆者實在無法想像因為延後考試,要多蹲在圖書館幾個月的日子。在疫情期間應試的考生們都辛苦了,但身旁朋友也不能出國玩,或許更能心無旁騖吧(誤)。預祝金榜題名!
 
一芳
2022.02 於台北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5261900
  • 叢書系列:高普考及三四等特考
  • 規格:平裝 / 392頁 / 17 x 23 x 1.9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Chapter 6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
 
壹、積極要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1147),繼承人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取得繼承權,係採「當然繼承主義」。
 
二、居於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血親繼承人,僅順位在先之人得為繼承;順位在後之人,須其前順位無繼承人時,方得繼承之。至於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為當然繼承人,並無順位之問題,得與任一順位之繼承人,同時繼承。
 
三、同時存在原則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1148Ⅰ),故繼承人應為於繼承開始時有權利能力之人,亦即應為生存之人。是以,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者或尚未出生者,無繼承之資格,乃所謂之「同時存在原則」。
 
惟為保護胎兒之利益,雖胎兒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然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7),故胎兒於出 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亦有為繼承人之資格,係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民法第1166條亦規定,非保留胎兒之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則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者,其分割行為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重行分割或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爭 點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民§11),則同時死亡之人間,是否得相互繼承?
 
【上榜模板】
 
按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應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之人,然於同時死亡之情形,繼承人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同時死亡」,是以同時死亡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則受推定為同時死亡之人間,互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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