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版序
當大法官遇到憲法訴訟法新制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更迭,及至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的制修,大法官是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現制大法官憲法審查標的,僅限於聲請人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所適用的抽象法規範,而未及於法院所為的裁判,對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情形,無法進行憲法審查,形成人權保障可能的漏洞。
為了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大法官釋憲功能發揮,與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的要求。司法院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的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從而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因此,憲法訴訟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在2019年1月4日公布,明定公布3年後開始施行,也就是今年初憲法訴訟法已正式上路。憲法訴訟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落實違憲審查制度而保障人民基本權,並促使釋憲權作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得以彰顯。為此,大法官日後不再以會議型態作出解釋,而將以憲法法庭的類型審理憲法訴訟案件。
大法官會議在多年來作出了第813號解釋後,今年正式走入歷史。憲法訴訟法新制在實務上的操作狀況與成果如何,有待未來大法官透過憲法法庭在個案裁判中予以詮釋。然而,可以預見的是,透過司法審判的憲法訴訟類型,來檢驗終局裁判的合憲性,將增進人民尋求救濟的意願,有助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目的。但是,憲法法庭在未來如何具體運作,才是值得法律人關注的真正問題。事實上,無論是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還是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都出現了一個非常弔詭的大法官自我否定爭議!也就是說,兩位主筆的林俊益大法官與黃虹霞大法官,都在寫完判決之後,皆提出了協同意見書。有趣的是,其協同意見書的內容竟與他們主筆的判決論理有異,甚至還出現了相互矛盾之處,這應是人民要認真觀察憲法法庭的未來問題,畢竟當大法官遇到憲法訴訟法新制之後,仍然會出現人為的可能運作障礙。所幸,接下來的111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與111年度憲判字第6號判決,兩位主筆大法官似乎看見這個問題的可議性,都不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許可以讓此爭議凸顯的大法官內部矛盾逐漸消逝,讓我們繼續看下去:當大法官遇到憲法訴訟法新制時的多元開展劇本,期待大法官們開創台灣憲政新局。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2版則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研究生許慈恬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2年5月26日15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