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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國考筆記by阿鄭(高考、地特、警特、原民)

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國考筆記by阿鄭(高考、地特、警特、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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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體系解題入門到進階考點深度答題
  精選近期法院裁判及學說見解 剖析憲法訴訟法相關爭點
  這本書就是為了讓讀者快速上手的國考重點筆記

  本書特點:
  ●答題技巧「輸出」全教學,快速上手不費時。
  ●文字淺白精簡,以主題式編排章節,找尋命題不抽象。
  ●條列學說與實務各派說法,讓讀者爬梳脈絡不腦霧。
  ●摘錄重要考點,快速理解出題重點不失焦。
  ●各節精選歷屆相關考題並附上作者擬答,讓讀者考古不辛苦!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阿鄭(鄭仲昕)


  律師
  讀家補習班公法講師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碩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及格
 
 

目錄

附錄:立法程序與技術答題技巧

第一章──立法程序論
附圖一:三讀程序概覽
附圖二:立法程序之體系概覽
第壹節、立法程序之概念
第貳節、立法機關
第參節、立法委員
第肆節、立法幕僚支援系統
第伍節、國會黨團
第陸節、國會議事程序與會期
第柒節、立法提案與審議制度
第捌節、委員會
 
第二章──立法技術論
第壹節、立法技術之概念與原則
第貳節、立法準備
第參節、立法起草
第肆節、法條詞語之運用
第伍節、法律之內部結構
第陸節、法律之基本型式
第柒節、機關組織法規之體例
第捌節、法律之修正與廢止
第玖節、立法技術之新模式
第壹拾節、地方自治法規
 
 

推薦序

  《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國考筆記By阿鄭》終於出版了,阿鄭老師的努力相信能給各位需要的同學很多幫助,是一本就算當作科普讀物都很有樂趣的好書,我在這邊誠摯推薦。

  阿鄭老師致力於公法學的推廣與普及,而立法程序與技術在法制類科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因此我相信由阿鄭老師帶領各位同學進入這個領域是非常適合的,老師的學識素養完備,行文流暢易懂,對需要準備考試的同學,或是初次見到這個科目的同學,都非常適合。

  上榜的關鍵在於學科知識的儲備,以及應考內容的輸出,對許多「國考戰士」來說,前者往往沒有問題,努力讀書只是一切的基本,但是每個人在考卷上呈現的分數卻有高有低,以我的經驗來看,這主要是還無法掌握該科脈絡與論述邏輯的原因。

  《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國考筆記By阿鄭》則提供了這部分的幫助,各位同學可以藉由阿鄭老師的書學習如何寫出完整的論述,甚至模仿其行文方式,對於苦惱著如何答題的同學們,都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方向。

  祝賀阿鄭老師新書順利付梓,也期待各位同學能早日上榜。

強納森 2023.01 台北市

自序

  本書的完成,我深切感謝女友俞岑,在我等待當兵的四個月長假裡,妳仍是那個從早上九點工作到深夜十一點的工作魔人,才會讓想與妳齊肩的我有動力起床、打開電腦撰寫本書及補習班講義(但我們偶爾還是可以放假去約個會啦)。

  其次,一定要感謝老闆G哥以及讀家出版社的編輯群(尤其是協助校稿的庭歡與威州編輯)。如果沒有G哥給予的機會及建議,以及編輯們辛勤的叮嚀,想必我一定是軟爛在台中暖陽下的床,每天跟貓貓玩樂不思進取(再次驚嘆自己的惰性就是這麼的巨大且可怕)。

  再者,如果沒有常常陪我談心、唱歌、玩樂,以及喝酒喝到爛醉的好友們,身為Z世代爛草莓的我一定會被工作的壓力輕鬆壓垮。所以特別感謝羿佑、書晴、伯瑋、湘涵、健淳、阿璽aka王子璽老師、舜心、秉森、大為、安佑、泰瑞、仁邑、大冠仁、小冠仁、阿章、阿傑、秉諭、佳吟、杜哥、博皓、宜瑾aka周瑜老師、雯珺、舒涵、踢娜,以及許多有著交心時刻的朋友們。

  此外,能在法律補教圈裡闖蕩,也要感謝許多前輩,賴川、祁明、李甦、周易、言頁、高宇以及常陽老師等,他們不只給我許多寶貴建議,也豐富了我心中對於斜槓法律人的具體樣貌;也感謝一同打拚的補習班同事,鐘禾、Jango、陳希及強納森老師,雖然我們不一定有機會常常聊天,但看著你們仍在台上發光的身影,讓我知道我不是一人在奮鬥。

  最後,感謝曾經或現在,那些坐在螢幕前或台下的同學或粉專讀者,你們對於人生的積極態度、看到不熟悉的爭點永遠想要問到骨髓的求知慾,是我不斷學習、更新實務及學說見解的動力。也請記得在國考這條現實的道路上,無論結果如何,分數都不能完全評判各位所付出的努力,所以永遠不要輕視自己的價值,是金子總會發光的。

  祝讀者以及所有備考的朋友都能考試順利,內心常保平靜。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9703005
  • 叢書系列:讀家考試
  • 規格:平裝 / 496頁 / 17 x 23 x 2.4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保留院會發言權與黨團協商(節錄於第一章第捌節─委員會)
 
泝保留院會發言權制度(或稱保留發言權、院會異議權制度)之意義:
 
依照我國之立法慣例,參與審議的委員,對委員會最終之審查意見,不能在院會討論時發言反對。惟此種慣例似不符民主,故過去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當場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院會先由這些委員發言,再由委員會代表作審查報告。如某一立法委員保留院會發言權,表示對系爭議案具有特別關注的態度、少數意見未被採納,或者是對內容文字上有與委員會多數不同的反對見解,該立法委員保留在院會發言發表其不同意見之權利後,得在院會中先行發言、杯葛議事,且可利用先入為主弱點,在院會中爭取認同,創造翻案機會。
 
沴保留發言權制度之優點與缺點:
 
A.優點:
 
(A)具有保護少數意見、促進民主多元性之制度意義。
 
(B)促進二讀會之審議民主特徵。
 
B.保留發言權制度之缺點:
 
(A)不當使用保留發言權制度,將導致院會議程耽擱,有損議事效率。蓋因實務上,法案經委員會提報院會後,將先由反對之立委一一上台說明反對意見,當條文或發言之委員眾多將使院會無異於僅聽取反對委員之意見,而將委員會審查報告擱置。
 
(B)可能貶抑經委員會多數決通過的審查報告,有違多數決原則
 
沊因應黨團協商制度刪除保留發言權制度
 
我國修法刪除保留院會發言權制度後,引進黨團協商制度,原則上應可修正部分保留院會發言權制度所生立法效率低落、易生議事杯葛的問題。故在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原則上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於此程序統整反對委員之意見。
 
沝我國仍有類似保留院會發言權之規定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第 2 項提出異議, 要求交付黨團協商;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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