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近兩年刑法有局部修正,本書為此作了相應的更動。除此之外,本書還有不少增刪,此處不逐一說明。在這裡,我對於其他的修正重點略作敘述。
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懲戒權,有人主張廢除。懲戒權的行使涉及合法事由,本書因此要做回應。我支持父母親的懲戒權。書裡我提到兒少時期的生活經歷,儘管受到父親毫不容情的毒打,如今回想,總是充滿感激。
當今樂壇最受矚目的鋼琴演奏家之一郎朗,追憶他的童年往事,父親逼他練琴的嚴厲情形,堪用殘暴兩字形容。郎朗說,他很慶幸父親如此苛酷的對待,方有他現今無可取代的成就。郎朗魔幻一般的琴藝,在歐美的任何演奏會,幾乎座無虛席。他的演奏,總讓不同文化背景的愛樂人大受感動。借用唐人的詩:「胡人落淚沾邊草,漢使斷腸對歸客」。
貝多芬兒時練琴受到父親暴虐的責打,哭聲驚動四鄰。如果貝多芬生在現代,社工人員必然介入處理,他的人格權會得到解救,但是德國傲人的音樂傳統將傾頹半壁,也不會有珍貴的文化遺產存世。
兒童的人格成長必須受到保護,但不能受到無微不至的呵護,否則將失去該有的扶持,無法成就更為璀璨的生命狀態。
最高法院新近的一則判決,認為得主張緊急避難的條件,可以擴及社會利益的急迫危難。這不但誤解抵抗權的觀念,也無視於早年立法者針對緊急避難所採的立法意圖。我在這個版次做了批評。
這裡我要很簡略的提醒。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不同,前者是和平的手段,後者卻運用了武力。由於兩者的本質差異,所以抵抗權的行使,有很嚴格的門檻。至於公民不服從,手段雖然和平,但西方重要思想家的態度幾乎一致,認為不能被正當化,不能被合法化。這些思想家,包括哈佛大學哲學家羅斯(John Rawls)、德國頭號思想家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當代最著名的法哲學家拉茲(Josef Raz)。他們對於手段和平的公民不服從,都這樣謹慎的看待,何況對於涉及武力的抵抗權?
補習班向來把我的書定位為入門一類,因為我的文字乾淨明徹,適合閱讀。我的書簡潔洗練,內涵卻深刻而豐富。我相信,即使對於學養深湛的法律人,我的書依然有啟發作用。針對同一個概念,別的書也許需要繁複說明,我在兩三行的文字裡,即已道盡一切。該有的說理思辨,我沒有忽略。讀者想要拯救自己,必須破除對於艱澀文風的畏懼或崇拜。
三十年前,我在電影院觀賞「鋼琴師和他的情人」。片頭有一幕,一架鋼琴在海邊,很美的鏡頭,此時響起電影的主題旋律,我的淚水立即湧了出來。我當時就想,能不能把法律文章寫成這樣?有畫面,有旋律。能不能把法律文章寫成一首詩?寫成一篇優美的散文?寫成馬友友的大提琴?把法學與美學結合起來?
要結合兩種或更多種元素,必須對於各種元素的內涵有深入了解。首先要有很好的文學底蘊,要多讀書。其次,要對於文字表達有音樂素養。我往往寫完一段話,會試著在心裡讀一遍。如果覺得讀音不好,就把某些字換掉。
我的野心其實更大。我還希望法律文字裡面,有能量足以提升讀者的生命狀態。讀者如果深入端詳,安靜對晤,便能看出我的用心。
東吳大學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的玫樺,細心指出我三版書裡的若干錯漏,我銘感於心。一品出版社的編輯凱馨還有其他成員,對於這個版次的辛勞付出,我要表達同樣的謝意。
林東茂
2023年6月端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