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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氣通下上:清乾隆年間甘肅的蠹捐與冒賑

一氣通下上:清乾隆年間甘肅的蠹捐與冒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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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這場大案竟將各種「治法」的隙漏暴露無遺。
  不禁讓人追問:究竟是法之不「治」誘引了人之不「治」?
  還是不「治」之人導致了不「治」之法?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陳熙遠.專文推薦

  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肅案爆發,以布政使王亶望為核心,上至位列封疆的地方總督,下至所轄的道、府、州、縣等各級官員,超過百人上下沆瀣一氣,涉案官員遍及大江南北,最後追繳近三百萬兩贓銀,被稱為──「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

  案發後,乾隆皇帝並未調整既有的文書制度,而是打破「罪人不孥」的處置慣例,嚴懲涉案官員,同時藉由上諭強化與各省督撫的私屬關係,在重申官場秩序的同時,也確保皇權的統治力仍在,展現乾隆皇帝獨到的統治技術。

  ★本書揭示在康、雍、乾文書制度日益嚴格的背景下,甘肅官員如何利用職務之便,操作捐納、賑濟、文書制度,「一氣通下上」,相互勾結,欺瞞皇帝!

本書特色

  ★在康、雍、乾文書制度日益嚴格的背景下,揭示甘肅官員如何利用職務之便,操作捐納、賑濟、文書制度,「一氣通下上」,相互勾結,欺瞞皇帝!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陳熙遠專文推薦。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柏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研究領域為清代政治史、制度史。
 
 

目錄


自序

【緒論】

【第一章 藉收折色圖侵蝕:捐納與蠹捐】
第一節 捐納的開辦
第二節 官員的私收

【第二章 惠民之舉轉累民:賑濟與冒賑】
第一節 賑濟的實施
第二節 官員的捏報

【第三章 使貪官知所炯戒:皇帝的處置】
第一節 人員的懲處
第二節 制度的檢視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一 順治、康熙年間各省捐監事例
附錄二 羅大聲偽造蘭州府皋蘭縣發給〈實收〉
附錄三 羅大聲偽造蘭州府皋蘭縣行雲南廣西州〈關文〉
附錄四 乾隆三十九年甘肅捐監流程圖
附錄五 乾隆四十年至四十五年甘肅各廳、州、縣被災次數統計表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陳熙遠


  荀子在其〈君道〉篇裡開宗明義地論斷:「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若轉譯成直白的說法,意即:只有會造成國家混亂的君主,而不會有自行混亂的國家;有能治理國家的人,而沒有能讓國家自行治理的法。在這言簡意賅的十二字箴言裡,恰好包羅了荀子政治思想中攸關治亂的四個核心──「君」、「國」、「人」、「法」,這句兩千兩百多年前的論斷,即便移置在當代的情境裡,都依然鏗鏘有力、發人深省。

  在儒教傳統中,儘管孟、荀兩家在人性論上根本的預設立場有如冰炭相反,但這兩位戰國時期的兩大儒學砥柱,在政治思想上的批判性卻有一定的相通之處。質言之,在原始儒教的政治思想體系裡,君權從未被視為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即以孟子而論,眾所周知,其「民貴君輕」的主張貫通其相關政治論述中。他曾以對比式的象喻層層推導,強調君臣之間是相對、而非絕對的互動關係:「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孟子.離婁下》)與後來漢代《白虎通義.三綱六紀》標榜「君為臣綱」的立論,直是霄壤之別。因此當齊宣王對史傳中「湯放桀」與「武王伐紂」的春秋筆法,提出質疑:湯、武兩人既身為人臣,豈可以下犯上地誅君奪權?孟子則義正辭嚴地解釋:殘仁賊義的領導者不因其權貴而尊、不因其位高而崇,充其量不過是貽害眾生的一名獨夫。而湯、武革命,正好是為天下誅除殘賊的獨夫而已。(《孟子.梁惠王下》)

  若考量孟子與荀子所處的戰國時代,兩人對君權的批判,即使確有其激進之處,或許不必然難見容於當時。然而在後世皇權高度集中的帝制時代裡,類似的言論嚴重挑撥當權者敏感的政治神經。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五年時乍讀孟子種種「不合時宜」的唐突之論,顯然就沒有齊宣王的雅量,竟氣急敗壞地下令將亞聖逐出孔廟聖域,即使後來不得已讓步,還心有不甘地欲對其內容進行篩汰刪節。對比於孟子倖免於難,荀子在明代的地位更是每況愈下,荀子雖曾在北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追封為蘭陵伯,並與孟子同時入祀孔廟,但先是在明弘治元年(1488),遭到禮科給事中張九功上〈禆補名教疏〉點名批判,直指其「言或近于黃老,術實雜于申韓」,意即其思想悖離儒教正統,建請罷祀。後來在嘉靖九年(1530)釐定孔廟祀典的過程中,從此永遠逐出孔門。

  儘管孟荀的論著仍保持完璧傳世,但在後世廟堂上的奏議或私家的撰述中,卻幾乎選擇性地將其對君權的批判視而不見、存而不論。清初大儒黃宗羲(1610-1695)在〈原君〉中震聾發聵之論,衡諸專制君主高度發展的明清六百年間,不啻是空谷跫音。他直言「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並嚴詞批判後世君主無所不用其極地「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黃宗羲「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論斷,可說正是荀子「有亂君,無亂國」的翻版。這種對君主無上權威高度存疑的批判精神,其實才是原始儒家傳統一脈相承的「滴骨血」。

  儘管「有亂君,無亂國」一詞或有唐突皇權之虞,在君權高張的帝制時期,極少人甘冒大不諱加以援引、闡釋或衍申,不過荀子後兩句論斷「有治人,無治法」,與孟子「法不足以自行」的觀點相互呼應,成為經常被援引的經典套語。即在南宋朱子的時代裡,早已是「老生之常談」。在有清一代,更經常出現在王言絲綸之中。只不過皇帝在援引「有治人,無治法」時,似乎有意無意地淡化其原本的出處,僅以「古云」或「古語云」一筆帶過。

  任何統治政權在肇建之初,莫不欲國祚長久,傳世於無窮。清朝入主中原後,隨即開科取士以籠絡天下士人。在順治三年(1646),以攝政多爾袞主導的殿試制策中,便首引「有治人,無治法」,期待身逢鼎運之際的天下貢士,為朝廷籌謀為政之道,俾使「滿漢官民同心合志」。順治十二年(1655),已然親政的世祖同樣在殿試中援引此言,期待士子「以真學問為真經濟」,為朝廷劃策應如何「重新整頓,大破積習」。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君臨天下的聖祖在太和殿前策試天下貢士時,同樣揭櫫「有治人,始有治法;行實政,必有實心」,他首先揭示「疎禁網以昭惇大,緩催科以裕盖藏」,作為未來的施政方針,要求應制的貢士就各攄所見,詳切敷陳,為朝廷擘劃「協和風動之治」。

  在波詭雲譎的政爭中「倉促」繼任的雍正帝,在其執政的十三年裡,不時透過應興應革的立法與建制,遂行其平治天下的目的。雍正帝蓋棺定論的廟號「世宗」,正有意凸顯其在「治法」的制訂與運用。實則雍正帝本人對「治法」的效能,始終有所保留。當雍正元年御史湯之旭奏請將現行的律例款項酌定畫一,並刊刻成編以頒示天下時,世宗即裁示:「天下事,有治人,無治法。得人辦理,則無不允協;不得其人,其間舞文弄法,正自不少,雖條例畫一,弊終難免。」後來不論是涉及州縣火耗的規範或社倉的管理與稽查,世宗無不援引「從來有治人,無治法」提醒官員,任何「立法行政」,都無法「歷久無弊」,因此治法的施行,終需仰賴治人的推行。

  迨至纉繼大統的乾隆帝,亦秉持類似的立場:「從來朝廷立政,有治人,無治法。必須辦理得宜,方為有利無弊。」在其口諭或硃批裡,乾隆帝更經常引「有治人,無治法」來開示諸臣,期許「汝等酌妥為之」、「汝且試行看」、「爾等勉為之」、「全在汝實力為之」,總總不一而足。

  大清王朝無疑在乾隆朝的領航之下,走向空前的繁華鼎盛,國家各項立法行政也在乾隆帝「隨時調劑」、「寬嚴相濟」的指導原則下越益成熟。只不過,也正就在此一時期各項運作的體制逐漸從成住轉向壞空。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肅所爆發的震驚朝野的冒賑一案,上從封疆大吏的地方總督、布政使以及下轄道、州、府、縣等各級官員,竟超過百餘人上下沆瀣一氣,牽動南北,涉及直隸、盛京、江蘇、浙江、雲南等地,最後更追繳近三百萬兩的贓銀。儘管乾隆皇帝一再以「有治人,無治法」,期許「惟在封疆大吏,準時度勢,務飭地方有司,辦理合宜而已。」但此一牽連深廣而「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對經常塗脂抹粉的乾隆盛世,不啻是一記迎面扇摑的耳光,一向自詡「乾綱獨斷」的乾隆皇帝,也不禁發出「為君難」的浩歎。這場大案竟將各種「治法」的隙漏暴露無遺。不禁讓人追問:究竟是法之不「治」誘引了人之不「治」?還是不「治」之人導致了不「治」之法?

  柏安女史在大學時代,即對有清一代政治制度的動態變化,展現濃厚與敏銳的探索興趣,在彙整並對比世傳文獻與館藏檔案的過程中,她總會嘗試透過另類或對位的視角,重新切入表面上看似蹈故襲常的課題,並努力在會通舊說中提出別出心裁的見解。這部奠基其碩士論文的初試啼聲之作,即以乾隆朝此一捐監冒賑弊案入手,檢視在政權高度集中的帝制體系裡,個別的規範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如何產生種種的人謀不臧,如從捐納制度裡衍生的濫捐劣行,或寄生於賑濟制度的冒賑弊端。從而更進一步審視:不同的規範制度因應人事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有所串接與交集,而有心鑽營者正可利用制度架接環節中的罅漏上下其手,從而夤緣為虐。

  透過脈絡的梳理與細節的解析,柏安女史這部個案研究,不僅嘗試捕捉浮露於水面上一角角的鋒稜,也努力探測潛藏於水底下一座座相互盤錯的冰山基底。倘若放大觀照的格局,這部處女之作,或為荀子所揭櫫「君」、「國」、「人」、「法」這四個治亂相倚的核心概念,提供值得參照並反思的歷史註腳。欣聞該書行將付梓,略就其遺緒稍作申衍,爰以為序。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7088395
  • 叢書系列:讀歷史
  • 規格:平裝 / 186頁 / 14.8 x 21 x 0.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緒論〉

甘省捐監蠹,始自王亶望。木偶視督臣,一氣通下上。
定議收本色,貯倉資賑放;墨吏收折色,慾壑饕無量。
報部仍本色,公然行詐誑,何能終久瞞,水落石出狀。
利令其智昏,抑亦良心喪,此而逭抵法,弊吏將何尚?
冒賑兼剝民,自取罪應償,然予慮因咽,廢食益非當。
明道語晦叔,讜言恆所仰,寧受百人欺,好賢心莫曠。
吾以用之賑,寧濫毋遺宕。誠恐覬覦者,謂吾靳賑餉,
巧吏何弗為,恤民事胥忘。弊不可不懲,即此恐招謗。
吾如有所吝,全蠲賦三貺。萬民被豈虛,萬世傳寧妄,
是用布赤心,言志期共諒。嗟乎為君難,展轉增惆悵。
──清.乾隆皇帝御製,《御製詩集.四集》,〈言志〉

一、研究動機

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肅撒拉爾族伊斯蘭新教領袖蘇四十三(1729-1781)率眾起事,旋即劍指甘肅省城。在軍情緊急之際,甘肅布政使王廷贊(1722-1781)上奏向皇帝表明,願「繳積存廉俸銀四萬兩,以資兵餉」。此舉引起乾隆皇帝(弘曆,1711-1799,1735-1796在位)的懷疑,並想起前任甘肅布政使王亶望(?-1781)曾捐銀五十萬兩辦理浙江海塘工程,進而認定王廷贊、王亶望「坐擁厚貲,當即在甘省任內所得」。由於甘肅向來都有「濫收折色」、「濫索科派」的陋習,因此乾隆皇帝下令大學士阿桂(1717-1797)會同管理陝甘總督李侍堯(?-1788)徹查甘肅省「收捐監糧有無情弊,及應否停止之處」。

阿桂的奏報中提及,甘肅地方口耳相傳:「勒爾謹從前奏開捐例時,即係王亶望任甘省藩司,未必不由其慫恿。而開例之始,一面奏立規條,一面即公然折色包捐,故王亶望得擁貲而去。」乾隆皇帝乃指示提訊因處置回變不當而下獄的前任陝甘總督勒爾謹(1719-1781),以求瞭解事情真相。據勒爾謹供稱,「從前奏請復捐監糧時,並無折銀之事」,雖「風聞有折色之處」,卻「因王亶望說並無其事,遂信為實,直至王廷贊向我告訴,我纔知道」。勒爾謹的供詞證實甘肅省折色包捐情事,且王亶望「借此為分肥入橐之計」,是以乾隆皇帝決意徹查,降旨將「王亶望嚴刑詢問,令其據實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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