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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尊重生命,恢復人本有的上帝形像
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因此每個生命在上帝眼中都是無比寶貴。但這是否包含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當產前檢查發現胎兒有殘疾,或當家庭狀況困難卻意外懷孕時,可否選擇墮胎?台灣在一份對神學生的問卷調查中,約有5%同學容許胎兒有智障或殘疾時墮胎,23%建議無經濟能力負擔照顧殘障子女時墮胎,然而,同一份問卷中有93%神學生認為人的生命從「卵子和精子結合的那一刻」開始,6%認為生命自「胎兒有心跳時」開始。
另一份針對牧師的問卷則顯示,61%牧師周遭曾有信徒墮胎;有57%牧師認為胎兒是完整人,35%認為是潛在人,4%認為胎兒不是人;當胎兒生存權與母親的選擇權衝突時,54%牧師支持母親選擇權,42%牧師支持胎兒生存權;無條件贊成墮胎—認為母親有絕對選擇權的牧師有4%,無條件反對墮胎者有8%,而贊成有條件墮胎者的理由如下(可複選):母體因懷孕而生命受威脅68%,受暴婦女因姦成孕55%,胎兒有先天遺傳缺陷66%。這些數字可以反映當代華人基督徒領袖與信徒的觀念。這樣的觀念是否符合聖經啟示?
人的生命與位格均始於受孕
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殺人」是上帝清楚啟示的倫理規範,因人具有上帝尊貴的形像,是上帝所愛的,因此人的生命不可隨便殺害。然而,「不可殺人」涵蓋範進展,人對胚胎發展各階段已有清晰的了解,從受精、著床到子宮內胎兒活動,在顯微鏡與超音波下一覽無遺。然而,相關倫理問題也隨之出現:如果出生前發現胎兒殘障,可以墮胎嗎?這生命到底從哪一刻開始算是「人」呢?如果出生前還不算「人」,則墮胎嚴格說來並非殺人,頂多只是終止一個將來有機會變成「人」的生命,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雖已有許多倫理學文獻討論墮胎議題,但筆者所關心的是:根據聖經,在生命萌芽之初,「人」的地位在上帝眼中到底從哪個階段開始?何時開始受到「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所保護?筆者研究結果發現,不論從醫學角度、聖經本身、系統神學以及倫理學的分析,都得到相同結論,即:人的生命、靈魂與位格(personhood)均始於受孕。人的獨特性並不在於生物層次上,而是在於上帝與他個別的關係,因此就算是最微小的胚胎,也是「不可殺人」誡命所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