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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代
清初仍沿明制, 至康熙元年至三年間(西元一六六二年至一六六四年),清廷厲行遷海政策,新安縣地遷三分之二,縣治亦被遷;康熙五年(西元一六六六年)裁新安縣,其地併入東莞縣;九龍地區因位遷裁境內,故被荒廢。康熙八年(西元一六六九年)展界,復設新安縣,仍縣治南頭。其時,九龍仍歸新安縣管轄,至咸豐十年(西元一八六○年)仍沿是制。
七、近代及現代
咸豐十年,中英「北京條約」簽定,九龍半島轉歸英人統治;光緒二十四年(西元一八九八年),新界地區亦租借與英人,西元一九三七年,於新界南部,即九龍界限街以北共一百五十七方哩之地,劃分新九龍地區。至今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