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祭66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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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一、研究的動機與緣由
 
長期以來,在臺灣法學界流行的是,對中華民國法制的法規範面向所為的回顧性觀察。由於臺灣現行、有效的國家實證法,係一套來自民國時代中國(1911-1949)的中華民國法制法秩序,故法學界對法律規範進行歷史溯源時,通常從中國清末1900年代後期引進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式法條,或從中華民國民刑事主要法典在1920年代晚期、1930年代前期的公布施行開始講起,故謂已歷經百年或幾十年,且將敘述的重點置於迄今的法條上演變。然而,單純觀察法條存在之時間及其內容,忽略了這些抽象的法條係施行在不同的地域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按中華民國法制在1945年之前不曾施行於臺灣(臺澎),在1949年之後卻僅僅施行於臺灣(臺澎金馬),不再施行於作為原產地的中國(中華民國法制上稱「大陸地區」)。換言之,只做法條變遷史的研究,將脫離人及社會的脈絡,多少使得其僅是法界孤芳自賞的作品爾。
 
另一方面,在得不到法律史,特別是法律社會史的支援底下,歷史界關於近現代臺灣史的論述,即難以將現代型國家所頒行的法律,精確地納入歷史詮釋當中。就戰後臺灣史,一般而論政治史的成分,遠大於法律史。以戰後初期而言,向來臺灣史的敘述經常表示:行政長官乃是總督制的復活,但忽視了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在國家法制上所擁有的委任立法權(律令權)和司法行政權,皆是戰後行政長官在國家法制上所沒有的權力。雖然有日治經驗的臺灣在地人可能確有行政長官等於總督的感受,但撰史者似乎應先說明法制內涵有別之後,再詮釋為何出現與國家法制不太一致的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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