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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

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

  • 作者:劉春堂
  • 出版日期:2015/10/09
內容連載 頁數 1/8
第一章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與施行

一、前 言

二、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學說及其法例的演變

三、國家賠償法之制定

四、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

五、國家賠償法之效力

六、賠償義務主體

七、國家賠償法之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八、結 語

第一節 前 言

損害賠償問題,是法律學主要課題之一,民法、刑法、行政法、憲法、國際法等各種公私法規上,都有損害賠償問題。其中最值得我們注意,而且曾發生很大爭論者,則為國家損害賠償問題。在民主政治思潮澎湃之今日,由於「主權免責」(Sovereign Immunity)思想沒落,不僅國家也須受法律之限制,對於國家賠償責任之觀念,亦因絕對主權思想之動搖及無過失責任主義、社會保險思想的崛起,由否定轉向相對肯定,而終至全面肯定(詳後述之)。故現代民主國家之憲法,大都設有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亦即皆承認國家損害賠償制度。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明文揭櫫國家之賠償責任。所謂國家損害賠償,乃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之規定,或因公有公共設施有欠缺,以致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由國家負或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國家「損害賠償」係國家對於違法行為所負之責任,與國家就合法行為(如公用徵收,參閱土地法第二○八條、第二三六條以下)致人民受損失時,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之權益受到損失時,所為之「損失補償」,尚有所區別,應予注意1。以下將就國家賠償法之制定、性質及適用等有關問題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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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詳參閱林紀東,行政法新論,六十二年十月重訂十五版,第三○五頁以下;翁岳生,行政法與國家賠償法,載國家賠償法研究資料彙編,法務部印行,七十年九月,第一七三頁以下;廖義男,國家賠償法,七十年七月初版,第十五頁以下;下山瑛二,國家補償法,現代法學全集(13),筑摩書房,昭和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初版第一刷,第一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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