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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社會工作實務手冊

兒童少年保護社會工作實務手冊

  • 作者:鄭麗珍
  • 出版日期:2015/11/25
內容連載 頁數 1/7
Chapter 1 兒童少年保護制度的歷史發展│鄭麗珍

前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及家庭環境結構之變遷,家庭的照顧功能也逐漸縮小,有些家長在回應兒童少年的成長需求上力有未逮,有些家長的親職行為甚至危害了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福祉,提高了兒童少年們在家庭中生活的風險。由於兒童少年的生理與心智發展未臻成熟,各國政府經常透過立法的過程來回應他們的成長和發展上的需求,並在必要時取代家長扮演法定代理人與親權執行者的角色,以保護兒童少年免於遭受不當的對待。本文將先介紹美國兒童保護制度的發展軌跡與實施內涵,接著介紹臺灣兒童保護制度的發展軌跡及實施內涵,以了解兒童保護制度的發展緣起。

壹、美國兒童少年保護制度發展的軌跡及精神內涵

臺灣的兒童保護制度之發展,一方面借鏡美國的兒童保護制度,另一方面回應本土民間團體的倡議,制度上有其類似之處,也有其相異之處。

一、美國兒童少年保護制度的立法發展軌跡

兒童少年保護制度的緣起肇因於兒童少年不當對待所引發的兒童保護運動,而兒童少年的不當對待之判準則,取決於各個社會及當時代的成人對於「童年」的概念(Munro,2008)。例如原始部落社會因著「優生」的考量只保留強壯的嬰孩以延續命脈,中國農村社會因「重男輕女」的勞動價值觀而溺死女嬰,顯示兒童生命掌握在成人所主導的社會規範中(余漢儀,1995)。根據Munro(2008)的說法,「童年」這個概念出現於工業化時期,指涉個體因需要特別照顧才得以生存的發展期間,一旦他們獨立就會加入成人的世界,一起工作,一起玩耍;而「童年」的具體年齡上限在人類早期歷史可以低到6到10歲,此一年齡的上限隨著社會的演進逐漸提高,因為成人世界的任務越來越沉重,需要更長時期的「童年」來發展完全,今天大多數社會訂定兒童少年約為18歲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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