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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醫師,救還是不救?
 
上述老伯伯與那位女兒的疑問,也是安寧的醫護同仁最常被遇到的一個問題,甚至成為推動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的阻力。
 
這時我們不妨反過來思考一個情境,看看你心中的答案是什麼:假設你是急診室醫師,有一天,一位二十歲、身體健康、完全沒有病痛的年輕人,因為騎機車發生車禍,頭部嚴重外傷,到醫院時已經失去了呼吸心跳。這時,你在他的包包裡發現了一張他親筆簽的「安寧緩和意願書」。你會因為他有簽了意願書,就猶豫不救他呢?
 
另一個情境,如果是一個九十歲,癌症末期加上失智症患者,平時只能躺在床上由鼻胃管餵食,無法言語也無法行動。但是他之前清醒的時候,曾經很清楚的表示如果發生什麼狀況,他不要急救,家人也同意了,並簽署了「安寧緩和意願書」。有一天他因為沒有了呼吸心跳而被送到急診室,這時如果你是急診室的醫師,會有不一樣的選擇嗎?
 
以上的情境沒有正確答案,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更多的脈絡。但是你心中的答案,有不一樣嗎?
 
其實,醫療條例裡早有答案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想最好的解答,就寫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當中: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其中最關鍵的,是在於「末期病人」的概念,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的定義如下: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目前常見的末期狀況,例如:癌症末期、漸凍人末期,或是八種非癌症的疾病末期,都是需要兩位專科醫師認定的疾病狀態。
 
也就是說,只有在被兩位醫師認定為「末期病人」且存在有效「意願書」的情形下,醫師才有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力;否則,正如同上述提到的二十歲青年的例子,我想絕大部分的人,都會積極搶救的吧。
 
所以,請勇敢地相信自己所做的決定,也請勇敢地相信醫師以及醫護人員。
 
如果不知道說什麼  就直接說出現在的想法吧
――安慰的話少一點,同理性的回應多一些
這次,她說了好多心裡想說的話;這次,她沒有說「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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