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農會組織發源於日治時期是無庸置疑的,這樣的合作運動,發端於十八世紀中葉,工業革命的興起促使資本主義蓬勃發展,衍生農民、勞工等弱勢者對抗資本家的剝削與不當得利。一八四四年英國曼徹斯特(Manchester)附近的羅奇代爾(Rochdale)小鎮,二十八位工人為謀求改善經濟困境,以自助與相互扶持原則,共同集資設立羅奇代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購買麵粉、糖、牛油等生活物資轉售社員,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組織,被稱為合作社之母或近代合作的原點。
一八四六年,德國雷發巽消費合作社設立,一八四八年德國慈善貸款合作社(雷發巽系統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德國農村合作社之父雷發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堅持農村第一原則,其信用合作運動特徵包括:一、強烈的村落共同體性格,以一村落或教區為區域範圍;二、限定社員職業與居住區域,社員需預先存入款項,方能借出儲蓄貸款;三、採用無限責任制與理監事無給制;四、無股金制度,盈餘全部提存公基金,禁止分配,禁止會員權利讓渡;五、重視社員教育。雷發巽信用合作運動,除了以信用事業為中心外,逐步兼營生產資材供應與農產品運銷等事業,最後終於朝向籌組業務兼營綜合性農業合作社的方向發展。此種信用合作運動模式影響日本及日治臺灣,例如: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以及信用組合兼營購買、販賣、利用等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