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小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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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築的租約為有效合約:
 
在自己擁有全部產權之「私有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者,建造者雖因未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之保存登記,在法律上並無「建物所有權」之合法保障,但在司法實務上,仍認為建造者擁有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管理之權能(例如可以買賣,也可以使用、收益)。因此,建造者或其受讓者(買受違章建築的人),對該違建自然有使用及出租之權利。
 
二、被拆除時,房客有權向房東請求賠償:
 
違建若因舉發,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經訴請法院拆除,在判決確定遭強制拆除時,房客因未能使用,依法可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第423條),例如搬遷費用、已裝設的第四台與網路費用等。
 
但在經拆除前,房客不可以「擔心被拆除」為原由,主張終止租約,否則就算是房客違法。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三、房東隱匿拆遷事宜,則可能涉嫌詐欺:
 
當房東收到拆遷公告時,就應立即告知房客,若因房東刻意隱匿,造成房客損失,房客不僅可向房東求償,房東甚至可能涉嫌詐欺。
 
小叮嚀
 
由於大樓、公寓的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違建,可見承租違建仍有其風險。此外,頂樓由於需與樓下住戶共用電表,讓電費級距變高,加上噪音、消防等疑慮,居住時的困擾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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