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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人民主權理念是關於以人民的意志來決定如何使用國家權力的政治生活時,讀者或許會聯想到「全民公投」這個特殊的政治制度設計。所謂全民公投,顧名思義即是指所有公民針對特定的議案進行投票,藉以表達人民的意見;公民投票的結果便是政府機關在制定與議案相關的政策時,必須參考的全民意向。從理論上來說,這樣的政治制度設計是為了讓人民的意見能夠傳遞出來,使政府機關在制定政策、立法時,可以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全民意向作為參考依據,以妥善保障人民的利益與福祉。然而,從實踐上來說,全民公投往往會受到許多政治、社會、經濟,甚至是文化上的因素影響,以至於無法完全按照這樣的理論構想運作。
舉例來說,雖然名為全民公投,但各國在制定公投法規時,仍會規定享有投票權資格的條件。像是我國《公民投票法》就規定,享有公民投票權者須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受監護宣告?已撤銷。換句話說,在現行法規的限制下,未滿十八歲的民眾便無法參與公投,無法針對特定議案表達自己的意見。當然,世界各國都各自立有相關法規,明定人民享有公民投票權資格之條件,而這些條件的訂立,往往反映了各國不同的社會文化。如在英國,其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凡是年滿十六歲的民眾,便可至政府相關單位登記資料,並在滿十八歲時享有公民投票權。不過,在蘇格蘭地區則是只要年滿十五歲就可至政府單位登記資料,並在滿十六歲時享有投票權。換句話說,我們除了可在我國和英國的法規裡發現到,不同國家對於人民年滿幾歲可享投票權資格一事有不同的看法之外,也可從中發現,光是在英國這個國家內的不同地區,對於享有公民投票權的年齡限制就有不同的看法。而這些差異和不同,多是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文化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