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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導論

英美法導論

  • 作者:張正修
  • 出版日期:2020/02/05
內容連載 頁數 1/9
第一章緒論─—世界法中的英美法
 
歐陸國家的法律,與「英國的法律」以及「繼受英國法律的美國法律」相比,在很多方面相當不同,一般人們會把歐陸國家的法律稱之為「大陸法」(ContinentalLaw,為避免讀者誤解,筆者稱之為「歐陸法」),而把英國的法律與美國的法律稱之為「英美法」(Anglo-AmericanLaw);至於英美法的學者則把歐陸法稱為civillaw,而把英美法稱之為commonlaw。
 
但是當我們說「英美法」時,其實這個字是與「台灣法」、「法國法」、「日本法」等的字眼站在不同的層次而被加以述說的,「台灣法」、「法國法」、「日本法」是指單一的法體系,而「英美法」是多數法的體系之總稱,正確來說,「英美法」應該被稱之為「英美法系」。此時,「英美法系」所相對的就是總括「台灣法」、「法國法」、「日本法」、「瑞士法」、「德國法」、「西班牙法」等等的「歐陸法系」。以下我們就從法系的分類來看一下英美法系的特色。
 
一、        世界主要的法系
 
現代的世界,有許多的法存在著,而這些法是可以透過《共通的法傳統、法技術等》而分類成幾個「法系」(legalsystem)。在這些法系當中,主要的法系有:(1)歐陸法系、(2)英美法系。
 
在蘇聯崩潰與東歐從共產世界脫離以前,吾人是可以舉出第三個法系的,而這就是「社會主義法」。社會主義法現在仍有國家在適用著,因此,我們對社會主義法有加以注意的必要,但是這個法系所適用的國家不多,我們在本書較無什麼討論。除此之外,還有「以特定的宗教與哲學為基礎的重要法系」存在於這世界當中。
 
(一)歐陸法系
 
歐陸法系(civillaw,continentallegalsystem)是由來於古代的羅馬法,是以羅馬的「市民法」(juscivile)以及「萬民法」為基礎而在歐陸開始形成、並被加以適用的。
 
歐陸法系最顯著的特徵是「法典主義」,亦即歐陸法採取「制定法主義」,換句話說,這是以「法典」、「制定法」為最主要的法源。
 
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有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奧地利、拉丁美洲各國、土耳其、若干個阿拉伯國家、北非、馬達加斯加、韓國等,而我們台灣也是屬於歐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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