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旅遊大展_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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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們美國是天底下最直言不諱的社會。美國人思其所欲、言其所思的自由,比別國人民都寬廣,在今日又比過去更自由。我們既能揭發政府機密,也能透露臥房私隱。我們既能譴責我國統治者,也能互相譴責,而不太需要擔憂後果。不論是印刷品、廣播,或是在網路上,法院要阻止任何我們想發表的東西,幾乎毫無可能。各種言論不論是充滿仇恨或驚世駭俗、出於政治或藝術表達,幾乎都能自由地進入意見市場。
 
其他我們認為與美國相仿的國家,對於能發表的內容有多上許多的限制,英國就是個例子。為什麼我們與眾不同?我們非比尋常的自由從何而來?通常的答案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the First Amendment)。美國憲法這條增修條文寫道:「國會不得制訂法律……剝奪人民言論自由或出版及新聞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 . .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 . .)。
 
不過我們非凡的自由不能說是源於上引寥寥數字本身,因為曾有數十年的時間,這段話並未保護批判政府或政府官員言論。一七九八年,美國憲法納入增修條文第一條僅僅七年後,國會就通過了一部法案,懲處對總統的不敬評論;數名編輯因為嘲諷約翰‧亞當斯總統而入獄。一百年後,在另一部國會法律規定下,有人因為批評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的政策決定被判二十年監禁。
 
現今美國的每一位總統都是批評譏諷的對象。而即使是最刻薄的批評,我們都無法想像發言者會因此入獄。如果有人因此而被起訴,法院也會以違反增修條文第一條為由拒絕審理。所以說,關於這段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條款,有些改變發生了,它的意義已不同以往。更精確地說,是大家對這段文字的認知有所改變,不論法官或公眾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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