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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漫博
內容連載 頁數 1/8
第一章 超額徵收理論
 
即使超額徵收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卻有幾個因素導致人們對其一無所知,因此對它感到陌生也是合情合理的。首先,這個標題不甚清晰的政策是源自於歐洲國家,只有在英國、法國和比利時通過試驗階段,然而「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這名稱卻是相當晚近的美式詞彙。歐洲人可能熟悉那個政策本身,卻認不出它的美國名字。而在美國,不僅這個名詞和政策都過於新穎,企圖啟動超額徵收手段或將之合法化,都僅限於零星幾個地方而已。在這些地方之外,除了少數政府官員和都市規劃專家,沒什麼人對此一機制感興趣,或者根本不知其所以然。「超額徵收」一詞,就算經過了很漫長的時間,對一般人來說還是個十分模糊的概念。
 
不只政策本身把人搞糊塗了,「超額徵收」一詞更難從字面上來理解,不管理論面或實踐面都無法一言以蔽之。它始終是個複雜的政策,形式和目的千變萬化。一旦說起超額徵收,很可能還得費勁解釋現在說的到底是各式超額徵收中的哪一種。
 
不過,要定義超額徵收還是辦得到的,而且還要涵蓋它的基本特徵。概括說來,超額徵收可以被視為國家或城市採取的一種政策手段,為了興建公共建設(public improvement),基於徵收權取得超過公共建設實際所需的土地,其後將過剩的土地出售或租賃。從某種意義上,去詳述國家或城市將會處理剩餘資產顯得有點多餘,因為若不這樣做,超收就沒有足夠的誘因,也就不會發展出這樣一套制度了。此外,如果城市沒辦法把過剩土地賣掉或出租,它就會被迫要持有或使用這些土地,而以這種方式被城市持有或利用的土地,說是因為「超過」(excess) 需要而被徵收似乎不太恰當。超額徵收政策的重點在於,是由政府來徵收超過實際需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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