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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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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角色

在所有有限合夥人制中,投資人都是所謂的有限合夥人,而管理團隊會以個人或集合形式,成立所謂的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在有限合夥組織中,GP會完全參與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分享利益與分擔虧損,並以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反之,LP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有限,而且不參與日常的基金管理。

在有限合夥的架構下,由投資者(即LP)和管理公司所設的普通合夥人(即GP),簽訂有限責任合夥合約(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LPA),由各個LP承諾出資上限(Capital Commitment),並成為類似基金股東(受益人)的角色。

LP未必會被要求一次性投入所有資金,多是採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即當基金因投資或營運而產生資金需求時,由GP向LP提出出資請求(Capital Call)後,LP再投入資金,即是「Call-Based Fund」。(有投資需求時,創投基金再向投資人要求注入資金。基金存續期間可以有許多次匯款需求,程序上比較麻煩,但是投資人不必一次投入所有承諾的資金,對IRR計算比較有利。)因為在計算投資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簡稱IRR,也稱內部投資報酬率)時,時間是很重要的因素,為了避免資金閒置而影響投資報酬率,基金通常在需要資金的時候才向LP要求匯款。

當然,多次出資請求手續比較麻煩,也有許多創投選擇1~2次的匯款;這種方式被稱為Draw-Down Based Fund。(基金投資人一次或分兩次注入所有承諾投資的資金。基金存續期間不會有多次匯款需求。對基金經理人而言,手續簡單,但較不利於IRR的計算。)以上為多次募資或單次募資的差別。

On-Call Based的基金是目前國際私募基金的主流,可是資金閒置在手上會拉低IRR,等需要投資時再向投資人拿錢會讓IRR比較好看;然而On Call手續上麻煩許多,對許多非專業的創投基金投資人可能不方便。

過去台灣的基金多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出現,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程序非常麻煩,不適合操作On Call的募集方式,所以台灣行之有年的都是Draw-Down Based模式。由於資金已經全數到位,創投一旦決定投資某新創公司,資金便可以很快匯入該公司,手續上容易許多。如果該創投是設立在境外,資金匯入台灣公司還必須經過政府(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流程複雜,資金到位的時間會比較長,因此新創公司必須預估資金到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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