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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投攻略

台灣創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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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LPA中常有懲罰性條款,如果LP在出資請求時無法履行投入所承諾的金額,GP可以沒收其之前投資的資金,稱之為LP Default(LP未履行出資義務而被沒收先前的投資款項)。每次金融危機都會發生LP Default的狀況,投資人在投資前必須三思

■《有限合夥法》通過,台灣創投始與國際慣例接軌

台灣在2015年才通過《有限合夥法》,在此之前,所有台灣的創投或私募基金都是所謂的「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創投組織有很長一段時間未與國際慣例接軌。

台灣在公布《有限合夥法》之前,因合夥事業不具法人格,因此全體合夥人必須共享權利、共擔義務(比方合夥事業的財產必須登記為全體合夥人共同持有等),經常造成合夥事業的經營困擾;再者,一旦經營不善,如果合夥事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還必須共同承擔不足額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這對未實際參與經營合夥事業的有限合夥人來說,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經營風險實屬過重,自然降低投資者選擇合夥型態的誘因。

《有限合夥法》通過後,賦予有限合夥事業法人格,LP與GP的權責不同,經營型態較靈活且更具彈性,並與國際主流投資機構的作法接軌。《有限合夥法》可滿足創業團隊及投資人的需求,進一步促進台灣新創產業及文創產業的發展。

有限合夥事業的GP(普通合夥人),通常是由各創投最資深的成員所組成。GP是投資案的最終決策者,負責投資決策與基金的日常管理;統籌者通常稱為「Managing Partner」,相當於一般公司總經理的角色。

一般而言,創投的投資決策採合議制,而且是一致性通過(Unanimous Vote)比例很高的決策流程(詳細的創投決策流程會在第5章討論)。此外,許多創投會設置所謂的投資合夥人(Venture Partner)或技術合夥人(Technology Partner),這些合夥人雖享有分紅的權利,但不參與表決或日常管理的活動,只在籌資或技術評估上給予意見與協助,更類似扮演相關領域的顧問角色。

■「駐點創業家」:人才是創投最重要的資源

比較特別的是,創投為了強化人才庫,引進外部資源,會有「駐點創業家」(Entrepreneur In Residence,簡稱EIR)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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