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小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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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正義的概念與人類的歷史同樣古老。許多古老的制度當然敦促政府謹慎對待人民,而人權就是性質近似的又一種制度。近年來,專家們迫不及待地強調舊的信仰體系與人權之間的重疊。然而,無論這些重疊有多明確,一些重要的問題卻很少受到關注。人權能做哪些其他制度不做的事?許多信仰體系都提供人類福祉,但這些利益成為人權的目標又意味著什麼?

人權的一個基本要素是它們蘊含的平等主義。在人類史上的大部分時間裡,社會都是依階層建構的,即使它們的信仰體系有時也蘊含平等主義的理想。對人權需要多少平等的看法或有分歧,但至少所有公民都必須享有足夠的平等,才有辦法追求自己的權利。可以肯定的是,儘管古代司法體系通常以階層性的群體為前提,但它們當然可以為了與人權兼容做改變。古老的制度總會為適應新環境而做調整,在當今世上大部分地區,對平等主義的渴望比過去更強烈。然而,我們不能低估人權對其他制度的要求,因為人權的先決條件是安全、穩固的言論自由領域,包括公開、坦誠、有時甚至粗暴地批評政府及官員的可能性。

與平等主義密切相關的是人權的個人主義。數千年來,人類一直受制於以血緣、氏族、階級、種姓、宗教等從屬關係構成的群體。然而,在西方哲學中,一個重要的變化始於十七世紀。湯瑪斯‧霍布斯提出了一個全面性的政治藍圖,其中的個體不受任何親屬團體、宗族、階級等權威實體的約束──僅從屬於君主。對霍布斯而言,人天生就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但隨後自願將這些權利交給君主,以換取社會和平的承諾。這種所有個體原本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卻在後來自願放棄的概念,無疑是思想朝現代人權概念邁進的一個怪異開端,但霍布斯這種觀點,是政治哲學首度將個人權利持有者置於政治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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