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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漫博
衛生法規及倫理

衛生法規及倫理

  • 作者:
  • 出版日期:2023/11/27
內容連載 頁數 2/2

二、具多元性、跨學科研究之獨立學門
 
其次,健康議題在公共衛生之定義下,已非傳統與疾病互補之消極健康(negative health,指生理方面之健康)所能涵括,而須進一步納入社會角色與功能健全之積極健康要素(positive health,指除消極健康外,亦將心理與社會狀態納入判斷健康之必要條件)。換言之,健康之概念已非單純個人事務之自主判斷(individual decisions);由於許多複雜之因素牽涉其中,從而導致對個人之殘疾成因之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ship)判斷,不能武斷且單純地由個人之單一健康行為(health behaviors)或生物醫學機制、或外在病原加以推論,而需多方面衡量包括社會、文化、教育、環境等變項(包括社會整體之經濟生產模式、制度設計、資源配置、消費型態、文化信念等,或是個人層次之社會經濟資源、人際關係、行為模式、心理認知等)。
 
因此,公衛法不應被侷限於傳統醫療(medicine)消極預防或治療疾病、或單純處理個人健康事務之相關法令規範,而必須納入多元、多層面、族群觀點之公共衛生政策思維,並發展不同於傳統法學之理論基礎(theoretical basis)、規範價值(disciplinary values)、體系架構(structure)與方法論(methodologies),以支持公共衛生與法律之關係不再被視為傳統法學領域之分支,而是需要跨學科研究之獨立學門。
 
[…]
 
三、具整合不同法領域與專業知識之學門
 
綜合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區分公衛法與其他專業法律之實益在於,傳統法律規範有其侷限性,對於日益複雜且牽連眾多之公共衛生議題,無法提供完整而全面之解答;因此,解決當前之公共衛生難題不能指望從傳統法規範之單一法律領域中尋找突破點,而需要整合不同法領域並搭配公共衛生與其他學門(包括醫學、福利、經濟、哲學等)之專門知識,共同架構出之跨學科理論基礎作為研究方法,對公衛法議題進行整體分析。也因此,雖然公衛法之發展可能與其他法規有重疊之處,但公共衛生與法律之互動卻屬完整而全面對健康議題之反省,從而與傳統法律產生結構性之差異,更明顯表現出其他法律規範較少見之公益與私益之衝突與調和(見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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